政院通过自贸港条例修正 调降原民雇用比

【新唐人2009年4月9日讯】(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9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增加营运利基与租税诱因,修正原住民雇用比率从现行的5%降为1%等措施,吸引大型国际港埠物流跨国企业进驻。

交通部航政司长尹承蓬中午在行政院会后记者会指出,为了因应全球运筹发展趋势及两岸直航契机,提升国家竞争力,行政院把发展自由贸易港区列为重要政策。

在这次修法中,最明显的修正是原住民聘雇比率由目前的5%调降为1%,但另设计奖助措施,自由贸易港区事业雇用原住民比率超过1%而未达3%,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应就薪资补贴、招募员工成本、安置辅导、劳工保险等予以奖助。

尹承蓬说,现行法规虽设置5%的原住民雇用比例,但事实上仅聘用约2%,法规硬性规定反倒影响厂商进驻意愿,修法后的设计将让厂商更愿意进驻自由贸易港区,“厂商多起来,对原住民的雇用是有帮助的”。

修正草案其他修订重点包括,明定自由港区事业运往国外的货物,除了所列需经目的主管机关核准的物品项目外,不受其他有关输出规定的限制。

尹承蓬表示,为了排除外国营利事业利用台湾自由港区从事转运加值的租税障碍,这次修法增订外国营利事业从事简易加工、储存后,货物出售给国内外客户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不过,当年度售与国内客户的货物,超过当年度售与国内、外客户销售总额10%时,超过部分不予免征。

他说,自由港区事业运往国外或保税区的货物,以及课税区或保税区运入自由港区的货物,依贸易法规定,都免收推广贸易服务费;修法另明定,课税区、保税区与自由港区间所需交易货物或劳务的营业税税率为零。

尹承蓬并指出,自由港区事业自课税区运入供营运的货物及自用机器设备,视同出口,所运入的货物可申请减征、免征或退还相关税捐等;受托课税区厂商所添加的进口原料,原则上可申请退还关税及货物税。

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自民国92年7月公布施行以来已逾5年,目前有“四海一空”,包括基隆港自由贸易港区、台北港自由贸易港区、台中港自由贸易港区、高雄港自由贸易港区及桃园航空自由贸易港区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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