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二十五日电)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今天公布五大不公平房贷条款,包含以条文要求消费者间接约定抛弃契约审阅期限权益等,呼吁主管机关应重新查核并审视“个人购车及购屋贷款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对不公平条款重新研讨、修正。
消基会今天召开“五大不公平房贷条款现形,银行房贷大抽查”记者会,公布其于2月14日至3月17日间,以网路问卷调查25家银行房贷契约结果,计有5大不公条款。
首先是以条文要求消费者间接约定抛弃契约审阅期限。消基会调查发现,25家银行的借贷契约中,25家银行均明文条列“消费者已经过五日之审阅期同时确认并了解”等说明。
其次,有2家银行要求“约定借款人应提供借款额度总金额之本票”,4家银行附上“本票一纸”。消基会指出,已违反“个人购车及购屋贷款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规定银行业者“不得约定借款人应提供未载金额之本票。”的规定。
第三,23家银行要求保证人/连带保证人负完全清偿责任。消基会认为,当消费者进行有担保品的借贷时,应免于提供保证人或连带保证人。
第四,20家银行在契约中订定“提前清偿违约金”之个别磋商(特约)条款。消基会强调,2006年银行公会已重新修正授信准则第9条,规定“银行办理个人购屋贷款‘含自建住宅’及各项消费性贷款,如约定收取提前清偿违约金者,应以个别磋商条款方式约定,如未以个别磋商条款方式约定,则不得收取提前清偿违约金”。
第五,16家银行在契约中明定凡持有担保物收据或保管证或借款人印鉴,要求返还或更换担保物,都视为借款人的代理人。消基会质疑,银行明显主张已善尽管理义务,不需负担银行可能要负担的风险与征信查核的责任,明显违反消保法规范企业经营者负举证责任的精神。
消基会呼吁,主管机关应重新查核并审视“个人购车及购屋贷款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对显失公平的条款重新研讨、修正;银行也应在合理范围内订定借款合约,而非完全以银行利益为优先。97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