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二十五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公布五大不公平房貸條款,包含以條文要求消費者間接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限權益等,呼籲主管機關應重新查核並審視「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對不公平條款重新研討、修正。
消基會今天召開「五大不公平房貸條款現形,銀行房貸大抽查」記者會,公布其於2月14日至3月17日間,以網路問卷調查25家銀行房貸契約結果,計有5大不公條款。
首先是以條文要求消費者間接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限。消基會調查發現,25家銀行的借貸契約中,25家銀行均明文條列「消費者已經過五日之審閱期同時確認並了解」等說明。
其次,有2家銀行要求「約定借款人應提供借款額度總金額之本票」,4家銀行附上「本票一紙」。消基會指出,已違反「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銀行業者「不得約定借款人應提供未載金額之本票。」的規定。
第三,23家銀行要求保證人/連帶保證人負完全清償責任。消基會認為,當消費者進行有擔保品的借貸時,應免於提供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
第四,20家銀行在契約中訂定「提前清償違約金」之個別磋商(特約)條款。消基會強調,2006年銀行公會已重新修正授信準則第9條,規定「銀行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含自建住宅』及各項消費性貸款,如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應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如未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則不得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第五,16家銀行在契約中明定凡持有擔保物收據或保管証或借款人印鑑,要求返還或更換擔保物,都視為借款人的代理人。消基會質疑,銀行明顯主張已善盡管理義務,不需負擔銀行可能要負擔的風險與徵信查核的責任,明顯違反消保法規範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的精神。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重新查核並審視「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對顯失公平的條款重新研討、修正;銀行也應在合理範圍內訂定借款合約,而非完全以銀行利益為優先。97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