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素萍:向烏市公安局申請信息公開的遭遇

【新唐人2014年11月16日訊】2014年10月21日我以郵寄的形式向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公開內容是:我被其尾隨、跟蹤、監控的目的、原因及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相關規定15日之內我當收到其給予出具的書面答覆函,但是,時至今日(2014年11月14日)我依然不曾收到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的任何回復,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現依法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狀已經寄出,等待法院依法立案立案。

行政起訴狀

原 告:康素萍,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漢族。

地 址: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吉祥路(此地址不能收發信函)。

聯繫方式:

被 告:烏魯木齊市公安局 地址:中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南湖東路19號

聯繫電話:0991-2815810

案 由:政府信息公開行政糾紛

訴訟請求:

一,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開對其進行尾隨、跟蹤、監控的目的、原因及法律依據。
二,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開道歉、恢複名譽、消除影響。

三, 依法判令本案所涉及的一切費用均由被告支付。

四, 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伍萬元整。

事實與理由:

2014年10月2日下午,原告先後到烏魯木齊市西門派出所和新民路派出所尋求幫助,請該所警察幫助查尋2014年8月7日剛剛從烏魯木齊市阿克蘇地區沙雅縣沙雅監獄刑滿釋放的律師高智晟的地址,(因為原告從網上獲悉高律師身體有病,但無醫療條件,原告曾經學過醫,想傾己所學試圖幫助高律師醫病。)派出所警察以個人信息保密等等為由拒絕幫助原告查找。原告無奈離開派出所,隨後在紅山路的一個加油站上了趟公廁,出來后即發現被一輛沒有挂車牌的警車和一輛武警車跟蹤。原告立即穿過馬路轉過街角來到新民路上,此時發現身後有一名著裝的女警察和一名男便衣尾隨其後,於是原告走進了一家路邊的服裝店。待其二人走遠了才離開該店乘坐公交車回旅館。不料,卻發現那個便衣卻跑步前進跟蹤到旅館。第二天出門時,有兩個便衣在旅館門口蹲守。

當日下午,原告先後到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天山區分局、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口頭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其被跟蹤尾隨、監控等的原因、目的以及法律依據。分別答覆如下:
天山區公安分局的警察(他的肩上扛了三顆星)說:「沒有信息公開這個說法,書面材料來訪,他只是個門衛管不了……。」

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的一位領導說:「跟蹤你的是不是一輛白藍色麵包車?」原告說:「是。」領導說:「公安機關辦案有它的特殊方式,那輛車從來就不掛牌照,並且保證原告不會在烏魯木齊市橫屍街頭,公安機關也絕不會不會和地痞流氓混在一起……」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警察說:「等開會的時候向領導反映一下……」
至此,原告所去口頭申請信息公開的三家均無果。

然而,原告在反映完情況回到旅館卻發現有便衣對其打拳,之後這名便衣又吹口哨叫來一隻大狼狗對原告進行恐嚇威脅,且最後還摟著大狼狗一起蹲守在旅館門口。

第二天原告出門時發現便衣已然在蹲守。隨即,原告又先後去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分別反映被跟蹤等情況同時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依然是要求公開被跟蹤尾隨、監控等的原因、目的以及法律依據。分別答覆如下:
烏魯木齊市政府說:「去找市公安局解決,他們管不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說:「管不了,如果覺得在烏魯木齊有危險就別在這兒待,回家去唄……」又是沒有結果的回到旅館,繼續被跟蹤、蹲守、監控……
原告認為:自己是一名守法公民,沒有絲毫違法行為,尋找和探望高智晟律師是合法權益,高智晟律師刑滿釋放就是一名無罪的正常人,即便他正再服刑原告也有尋找和探視的權利,高智晟律師同樣享有被探視的權利。如果公安機關掌握了原告的違法事實或著對原告的行為有質疑,可以著裝持證採取正常渠道合法手續依法對原告進行詢問等處理方式。

但是,烏魯木齊市公安機關卻匪夷所思的選擇了知法違法,濫用職權,肆意對合法公民實施侵權,在沒有絲毫證據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之下對原告實施跟蹤尾隨、威脅恐嚇、非法監控,侵犯了原告的人權、隱私權等。同時,被告的行為對原告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傷害,嚴重干擾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並且,在事情發生后和在原告的一再詢問情況之後,非但不對此事做任何的明確答覆還置若罔聞,堅持不終止侵權行為,一錯再錯,直至原告離開烏魯木齊市。

原告認為:由於被告的不作為, 給原告帶來了極大的精神傷害,現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之第9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39條、41條、54條、67條之規定,依法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
此致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康素萍

2014年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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