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兵軍事訓練折抵 最多15天

【新唐人2012年12月18日訊】(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18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兵役法第16條及第16條之一修正。軍訓課折抵役期不得超過30天,抵軍事訓練不得超過15天。

現行「兵役法」條文規定,役男在高中以上學校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抵現役役期或常備兵軍事訓練時數,均不得逾30天。

由於政府推動募兵制,為維持軍事訓練成效,並使現役1年役期與4個月以內軍事訓練的折減時數,符合比例原則及明確區隔,兵役法三讀條文修正,軍訓抵現役役期仍維持30天,但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數不得逾15天。

此外,修正案還通過,役男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相關福利、待遇及懲處都適用現役規定。

立法院會還三讀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增列「替代役」為志願兵役甄選對象,以擴大志願士兵人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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