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受託產製廠商仍應課稅

【新唐人2012年3月2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日電)台芳公司因受託代工膠原蛋白燕窩遭課貨物稅,但台芳認為他們並非「產製廠商」,被課稅不合理,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第697號釋憲,認為貨物稅條例相關規定未違憲。

全案源起於台鹽及廣珍二公司合作生產「台鹽廣珍膠原蛋白燕窩」,二公司委由惠智公司代為產製。因惠智公司無機械生產設備,也無工廠登記證,於是又委請台芳食品廠代工,負責產品充填、裝瓶。

台芳因未稅,遭國稅局補徵新台幣34萬餘元稅款,並依法處罰10倍,即347萬餘元罰鍰。台芳因自認並非「產製廠商」,在打行政官司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

根據大法官會議這次做出的第697號釋憲,大法官認為,如果是多家廠商分工,各自先後進行部分的產製行為,均為完成應稅貨物所必須,因此受託代工者仍需負擔貨物稅。

不過釋憲文認為,對於委託多家廠商分工生產時,應認定何者為「產製階段」,現行貨物稅條例規定的不夠明確,立法機關宜改進相關規定,明定完成應稅貨物產製階段的細節。

相關文章
評論
新版即將上線。評論功能暫時關閉。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