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品質 可採改良式最低標

【新唐人2012年2月16日訊】(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16日電)廠商低價搶標,卻無法誠信履約頻傳。工程會表示,可透過採用改良式最低標或最有利標處理,提高合格廠商門檻,審標時審查廠商經驗等條件,可加入評分機制,無需修法即可採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改良式最低標,包括2種方式,一是招標文件訂定嚴謹的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例如廠商需提出承做能力證明、如期履約能力證明、廠商人員專門技能證明、信用證明等,避免決標給無能力或財務不佳廠商。

除上述措施,再加評分機制,就廠商經驗、能力、過去履約紀錄與獎懲情形、財務狀況等評分,並訂定及格分數,剔除不及格廠商,從源頭管制不良廠商。

工程會表示,對於採最低標方式者,投標廠商如低價搶標,標價偏低顯不合理而有降低品質之虞,機關應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不決標。

除最低標外,工程會指出,也可採最有利標決標,將廠商經驗、人力、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品管措施、過去履約紀錄與獎懲情形、財務狀況、標價合理性等納為評分項目,並訂定及格分數,剔除不及格廠商,決標給優良廠商。

工程會強調,為導正各機關未妥適訂定廠商資格條件及決標方式,導致停工解約後果情形,未來將對這些機關加強督導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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