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中共定義“恐怖主義”向民間維權宣戰

【新唐人2011年10月26日訊】10月24號,中國人大審議了有關反恐怖的決定草案。這個草案定義的“恐怖活動”是“以製造社會恐慌、脅迫國家機關或者國際組織為目的”的活動。允許公安凍結被認定的恐怖份子的資產。請看本臺評論員趙培的評論。

主播:請問趙培,10月24號的這個草案對“恐怖主義”的定義與其他國家有甚麼不同?

趙培:國際上對“恐怖活動”沒有確切的定義,各國刑事法律對“恐怖主義”的定義也都有所不同。但是,有一點是共同,就是故意攻擊非戰鬥人員,也就是“平民”的才是“恐怖主義”。中共的這個立法跟其他國家最大的不同是,強調“國家機關”,而且包括進了“非暴力”活動。這個十分搞笑,針對“國家機關”的暴力攻擊,那是“戰爭”,不用動用公安,直接上軍隊就好。

針對“國家機關”的“非暴力”行為,那是“示威”、“抗議”和“請願”,在中國還包括“上訪”,這是憲法保障人權的範圍。警察非但不應該打擊,還應該保護。這個新定義是中共用“國家機關”的名義與民眾對立起來,是向中國大陸民眾的示威、上訪行為的宣戰。那未來可能連所謂的“不明真相群眾的圍觀”都可以說是“恐怖主義”,因為這些活動讓中共政權很恐怖。

主播:這個草案通過後,對中國的民間上訪、請願有甚麼影響?

趙培:這個草案賦予了公安更多的權力打擊維權,“凍結資產”、抄家成了合法行為。這個草案是把江澤民打壓法輪功的招數“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應用於打壓民間維權。把民間維權劃進“恐怖主義”,就是“名譽上搞臭”。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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