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性侵3幼女 判16年

【新唐人2011年8月8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8日電)潘姓男子被控性侵同居人的3名未滿14歲幼女,高雄地方法院今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6年,並應於刑期執行前,施以強制治療。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於民國93年起與育有3名幼女的女子同居後,涉嫌分別開車載3名當時未滿14歲的幼女前往旗津、大寮等處,在汽車旅館、車內性侵

判決書表示,被告對3名幼女共涉嫌性侵63次,不協助同居人照料幼女,竟逞一己性慾,對被害人強制性交、猥褻,使被害人心靈受創,危害身心健全發展。

判決書表示,被告曾有違反性自主案件而服刑,但出獄後仍對未成年少女性侵,顯示仍具再犯的危險,經醫院評估病史、觀察等項目,鑑定建議被告應接受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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