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資料變更未依限報備 罰鍰

【新唐人2010年12月28日訊】(中央社記者謝君蔚台北28日電)公平會委員會議今天通過,嘉賓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公司代表人及所在地,未依法定期限報備,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開始實施傳銷前,應備齊事業名稱、代表人、所在地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向公平會報備;其中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基本資料如有變更,得在變更後15日內報備。

公平會指出,嘉賓國際有限公司在今年11月2日向公平會報備變更公司代表人及登記住址,但調查發現,這兩項資料早已分別在10月8日及10月12日經經濟部核准在案。

公平會說,嘉賓公司曾在今年3月12日變更代表人,未依法定期限報備,公平會在9月14日處以警示。

公平會表示,由於嘉賓公司遭警示,又違反法令規定,委員會議決議處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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