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修正初審通過 替代役條文交付協商 

【新唐人2009年5月21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1日電)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兵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有關服替代役相關條文遭保留,交付朝野協商。

國防部推動民國104年全面實施募兵制,為讓現行的「募徵併行制」在朝向「募兵制」轉型的過渡期間,有相關配套,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初審通過國防部所提兵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初審通過的草案規定,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免服兵役。

通過草案把常備兵役從現行的「現役」及「後備役」外,增訂「軍事訓練」役種。「軍事訓練」為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4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草案規定,於國防軍事無妨礙,且志願服役者滿足兵額時,得停止徵集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服常備兵現役,改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志願服役者不能滿足兵額時,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

徵兵檢查合格男子依前項規定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的時間及年次,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檢討兵額及兵源狀況,於1年前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也要送立法院查照。

有關「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前的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者,應服1年替代役」以及相關替代役規定條文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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