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考量 台移民署:藏籍人士配偶可申請居留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七日電)「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已在今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施行,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今天表示,基於人道考量,並兼顧法理情的考量,依新法規定,核准在台居留定居藏籍人士的藏籍配偶、滿二十歲的子女,持印度旅行證件都可申請在台居留。

移民署表示,「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內政部已在八月一日修正發布施行,依規定經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列冊在案,經頒證獲准在台居留的藏籍人士,在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前結婚的藏籍配偶,以及未滿二十歲的子女,持印度旅行證件取得停留簽證入境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

  移民署表示,警政署曾在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七月十三日,兩度會同行政院蒙藏委員會對持用偽造、變造護照藏籍人士的身分進行調查確認,在完成司法偵審程序後,總共有一百二十五人准予在台居留。

但這一百二十五人的藏籍配偶,因持印度旅行證件,以往只能持停留簽證來台探親,在停留一百八十天期滿後,必須離境重新申請停留簽證入境,無法在台依親居留。基於人道考量,內政部這次修法放寬,除了落實政府照顧藏籍人士的美意,也兼顧法理情的考量。

移民署呼籲符合條件的藏籍配偶及子女,可檢具印度旅行證件、停留簽證、無犯罪紀錄證明,以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等文件,前往居住地移民署所屬縣市服務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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