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遊客帶錢不申報 2015年加國海關沒收1千萬

【新唐人2016年03月04日訊】加拿大海關稱,中國大陸遊客出入加拿大邊境時,偷偷帶錢的情況越來越多,已成為趨勢。2015年,因為不申報被海關沒收了1013萬加元,達到歷史新高。

比2014年上升56% 溫哥華最多

《大紀元》近日通過《資訊自由法》獲得了加國邊境服務署(CBSA)的內部文件。

加國三大機場(多倫多、溫哥華和蒙特利爾)海關於2015年截獲了中國大陸遊客攜帶的1013萬加元(或同等價值的外幣),創歷史新高。該數據比2014年上升了47%,比2013年增加了一倍還多。

從地點上看,中國大陸遊客被沒收錢最多的地方是溫哥華國際機場。在2013年至2015年期間,共被沒收1371萬加元。

三大機場海關2015年截獲香港遊客和台灣遊客的錢財,相比之下很少。香港遊客為42.9萬加元,台灣遊客為12.5萬加元。

不申報後果:沒收加罰款

旅客申報有助於政府打擊跨國犯罪。加國海關規定,如果旅客出入境時攜帶了一萬加元以上,又未按要求向海關申報,海關可能沒收這些錢,甚至被罰款(最多不超過5000加元)。

「錢」有多種形式,比如現金、支票、旅行支票、銀行匯票、股票、債券等。

海關規定,旅客入境時有2種申報方式,一種是填寫申報卡(Declaration Card),另一種是口頭告訴海關人員。旅客離境時也有2種申報方式。坐飛機的旅客到機場後,先向海關申報,再經過安檢。坐車和乘船的旅客須到附近的邊境服務處申報。

好消息是旅客出入境時帶錢沒有上限,帶多少錢都不算違法。旅客申報時不需要解釋資金來源。

一旦沒收 很難退還

一旦海關沒收了錢,就不會把錢還給旅客。如果旅客不服,可以聯繫海關的獨立調查部門(Recourse Directorate)。旅客必須在財物被扣押後的90天內遞交書面申請。隨後,調查人員將決定是否應該把財物退還給旅客。

如果調查人員認為海關不應該把財物退還給旅客,旅客不服,可以到聯邦法院上訴。如果法官裁決,旅客上訴成功,那麼旅客可以拿回錢。

除非旅客確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沒收的前來源合法,否則很難勝訴。聯邦法院的檔案顯示,旅客因財物被扣押上訴的情況非常少,打贏官司的情況更少。

——轉自《大紀元》(有刪節)

(責編:唐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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