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存柱:当美国科技巨头成为迫害的帮凶

—— 评美国最高法院就法轮功学员起诉Cisco案开庭审理

一家美国公司为外国政府建造了一套监控系统。这套系统被用来追踪宗教信仰者,他们因此被逮捕、拘禁、毒打、强迫劳动,甚至有人在关押期间死亡。这家公司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这不是假设性的伦理讨论,而是美国最高法院正在审理的真实案件。4月29日,最高法院就Cisco Systems, Inc. v. Doe I案听取了口头辩论。案件的一方是加州科技巨头思科公司,另一方是数名中国公民和一名美国公民——他们指控思科为中共政府设计、建造并维护了名为“金盾工程”的大规模网络监控系统,专门用于识别和追踪法轮功修炼者。

案件的核心问题看似技术性,实则关乎正义:美国法律能否追究一家美国企业,因为它帮助外国政府实施了严重的人权侵害?

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一部“沉睡”了两百年的法律

案件的法律依据是《外国人侵权法》(Alien Tort Statute,简秪ATS)。这部法律制定于1789年,美国建国初期的第一届国会。它只有一句话,却赋予了联邦法庭一项重要权力:审理外国人就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提起的侵权诉讼。

这部法律在制定后的近两百年里几乎无人问津,直到1980年才被“唤醒”。当年,一对巴拉圭父女在纽约起诉了一名前巴拉圭警察官员,指控他绑架并折磨致死了他们的儿子和兄弟。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Filartiga v. Pena-Irala案中裁定,酷刑违反万国法,ATS赋予了美国法庭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此后四十多年,ATS成为国际人权诉讼的重要工具。但被告的范围也在扩大——从外国政府官员延伸到了跨国企业。这正是今天争议的焦点。

最高法院的“收紧”与未关闭的门

过去二十年,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逐步收紧了ATS的适用范围。2004年的Sosa v. Alvarez-Machain案确定,ATS本身只赋予法庭管辖权,不独立创设诉因,可诉的国际法违反行为必须具有明确性和广泛的国际认可度。2013年的Kiobel案要求诉讼必须基于发生在美国境内的行为。2018年的Jesner案排除了外国企业作为被告的可能性。

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的“但是”:以上所有判决都没有明确说,美国企业不能因为协助和教唆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而承担责任。思科是一家美国企业,其决策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内——完全处于上述判例所划定的管辖边界之内。最高法院此前的限缩旨在防止ATS的过度扩张,而非彻底关闭救济之门。正如思科自己在上诉书中承认的,Sosa案留下了一扇“虚掩的门”。现在的问题是:这扇门应该彻底关上,还是保持打开?

从纽伦堡到南加州:国际法一直追究帮凶

思科的核心论点之一是,ATS不应允许“协助和教唆”责任,除非国会明确立法规定。但这个论点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早在1789年国会制定ATS时,协助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本身就被视为违反国际法。这不是什么新发明,而是国际法的固有原则。纽伦堡审判是最有力的例子:盟军不仅起诉了直接实施暴行的纳粹官员,还起诉了为纳粹死亡集中营提供毒气的企业。在I.G. Farben案中,化工企业的高管因为向奥斯维辛集中营提供Zyklon B毒气而被判刑。他们没有亲手杀人,但他们提供了杀人的工具。

此后,审理卢旺达和前南斯拉夫战争罪行的国际刑事法庭也都明确适用了协助和教唆责任。正如原告在答辩书中指出的:“所有为审判国际犯罪而设立的现代法庭都适用了协助和教唆责任。”

换句话说,国际法在最严重的人权犯罪中一直追究帮凶的责任。思科想要美国法律在这一点上开倒车,理由并不充分。

雅虎案的前车之鉴

思科不是第一家因为帮助中共当局追踪公民而在美国法庭被起诉的科技公司。

2007年,数名中国民主活动人士在旧金山联邦法院起诉了雅虎公司。在Xiaoning et al v. Yahoo! Inc.案中,原告指控雅虎向中国当局提供了用户的电子邮件内容、用户ID及其它身份识别信息,导致他们被中共安全机关拘捕并遭受酷刑。

案件中的两个故事触目惊心。王小宁,一名工程师,因为在雅虎网组上发表支持民主的文章而于2002年被拘押,次年被定罪——中共法院判决中明确引用了雅虎提供的信息作为定罪证据。记者师涛则因为通过电子邮件向海外网站转发了一则有关天安门事件纪念日的新闻禁令,被判处十年监禁。

原告同样依据ATS起诉,主张雅虎协助和教唆了酷刑和任意拘禁。案件的结局意味深长:雅虎没有选择抱着“法律不支持”的论点抗辩到底,而是在2007年11月达成了和解。雅虎支付了未披露金额的赔偿,承担了原告的法律费用,承诺为原告及其家属提供财务和法律支持,并专门设立了人道主义救济基金。

雅虎案证明了两件事。第一,企业协助责任诉讼在ATS框架下是有法律基础的——否则雅虎不会选择和解。第二,这类诉讼能够产生实际效果——不仅为受害者提供了赔偿,还推动了企业行为的改变。

思科案与雅虎案的相似性不言而喻:都是美国科技企业,都向中共当局提供了用于识别和追踪特定人群的技术工具或信息,都导致了酷刑和任意拘禁。如果最高法院在思科案中关闭企业协助责任之门,将与雅虎案所确立的司法实践直接矛盾。

《酷刑受害者保护法》:国会的态度很清楚

1992年,国会制定了《酷刑受害者保护法》(TVPA),允许个人就酷刑和法外处决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已经承认,TVPA的责任范围延伸到了直接施害者之外。该法律的用词是:任何“使他人遭受”酷刑的人都要承担责任。设计一套监控系统来帮助识别追踪目标,然后这些目标被投入监狱遭受折磨——这难道不算“使他人遭受”酷刑吗?

美司法部在本案中提交了支持思科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主张因为TVPA没有明确规定协助和教唆责任,所以法庭也不应在ATS中拓展此类责任。但这个论点忽略了一个关键事实:TVPA旨在落实美国在《禁止酷刑公约》下的义务,而该公约明确要求缔约国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针对所有责任方——包括协助和教唆者——的法律救济。

外交风险?恰恰相反

思科及联邦政府都警告,允许此类诉讼会引发外交问题。这个顾虑值得认真对待,但在本案中站不住脚。

讽刺的是,联邦政府自己的意见书里写道,国会制定ATS正是为了“通过确保外国原告获得国际法违反行为的救济来促进国际关系的和谐”。换句话说,拒绝提供救济才可能损害美国的国际声誉。

而且,审理此案实际上推进了美国的外交政策目标。美国政府长期以来对中共的宗教迫害表示关切,允许此类诉讼有助于阻止美国企业成为迫害行为的帮凶。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细节是:本案自2011年提起诉讼至今已逾15年,中共当局从未向任何法庭就本案提出过异议。所谓的外交危机,更像是思科自己的想像。

至于思科担心的“诉讼泛滥”,数据也不支持。经过最高法院此前的多次限缩,ATS案件数量已经大幅减少。在过去300多起ATS案件中,只有6起最终获得了金钱赔偿判决。法律体系本身已经在过滤缺乏依据的诉讼,不需要再关上一扇门。

正义不应因帮凶是巨头而止步

回到本文开头的问题:当美国公司帮助外国政府建造用于迫害的工具,受害者能否在美国法庭获得救济?

近240年前,美国国会制定ATS,正是为了确保美国不会成为国际法违反者的避风港。从纽伦堡审判到雅虎案的和解,国际法和美国司法实践都一贯追究暴行帮凶的责任。

思科案的原告在答辩书中写了一句很重的话:“系统性的迫害需要大量的资源和基础设施支持。要预防未来的暴行,就必须追究所有有罪责的参与者。”

最高法院应当听取这个声音。在数字监控时代,科技公司的工具可以成为迫害的武器。如果法律对此视而不见,发出的信号将是:只要与人权侵害保持技术上的“间接距离”,便可以免于追责。

这不是美国法律应有的立场。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转自大纪元/责任编辑:晟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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