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闯台中地院开庭 钻台湾司法漏洞被驳回

【新唐人北京时间2025年08月15日讯】8月13日,中国籍刘姓律师到台中地院出庭,并拿出委任状声称是奥地利公司的法务人员,但遭到告诉人的台湾律师蔡昆洲的当庭反对。对此,该案审判长未许可这名中国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此事件也立即引发各界关注。

此诉讼案的事由是:台湾脚踏车制造厂商宥博企业有限公司,控告奥地利脚踏车商Baren Bike GmbH,积欠6800万余元(新台币)的货款。奥地利商却委任中国籍律师刘O芳为诉讼代理人。

8月13日,宥博公司委任律师蔡昆洲在社交媒体“Treads”发文说,“今天在台中地院,惊见中国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我们当庭反对,对方却辩称‘法律又没禁止’。”

蔡昆洲强调,《律师法》明文规定,在台湾执行律师业务必须具备台湾律师资格;外国律师须经许可,且不得代理适用台湾法律的诉讼。中国籍律师既不是台湾律师,也不是法律承认的外国律师,直接在法院代理,恐已属违法执业。

他质疑,对造奥地利公司与其中国律师是否坚持“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因此才让中国律师来台湾开庭。“这种立场,等同否认我国法律与制度的独立性,严重冲击司法主权!”

“如果今天容忍,明天就可能开启先例,让境外人士绕过资格审查进入我国司法体系,不只侵蚀本土律师专业,更威胁司法安全与国家安全。这不只是个案,而是台湾律师制度底线被挑战的警讯!”他说。

14日,蔡昆洲又发文说,“我们昨天在台中地院遇到了这个非常荒谬、却又暴露制度漏洞的情况。对造派来的刘姓律师,当庭坚称自己是被告奥地利公司的法务人员、员工,却拿不出任何证明文件。相反地,只要在网路上搜寻他的名字,就会清楚看到他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的资深律师,执业长达24年。这样的人怎么可能是欧洲公司在中国的员工?”

“更夸张的是,他在法庭上脸不红气不喘地公然说谎,显然知道台湾民事诉讼法的漏洞:台湾的法律没有强制律师代理,只要审判长同意,任何人都能成为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依司法院规定,当事人的员工、亲属,甚至只要能证明对台湾法律制度有‘相当程度了解’,就能代理诉讼。”

“本意是方便民众的规定,被推到极致,就变成今天这种荒谬的情况—让中国律师钻漏洞,直接在我国法院执业。”(相关链接

对此,台中地院14日发新闻稿说明,该案为民事诉讼,被告为奥地利公司,具状委任无台湾律师资格的大陆人士刘O芳为诉讼代理人,但8月13日开庭时他未能提出相关佐证,该案审判长乃未许可其代理,并就原告诉讼代理人提出质疑之事项,命刘O芳补正资料,该案并未进行本案诉讼审理程序。

法务部表示,本案报导所称的中国律师在台中地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是否涉有来台执业而违反《律师法》第127条等规定,目前由台中地检署依法侦办中。而刘姓人士是否来台从事与申请许可目的不符的活动,应该另由主管机关(移民署)认定并依法处理。

台中地检署表示,依《律师法》规定,在中华民国以外之国家或地区取得律师资格者,为外国律师,非经法务部许可并于许可后6个月内加入律师公会,不得执行职务,该名中国律师有违法犯罪嫌疑,因此已主动分案,指派检察官积极查办。

移民署说明,依规定,大陆地区人民因民事诉讼经司法机关通知须进入台湾地区进行诉讼,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他来台时有检附台中地院民事庭通知书等文件,通知书上还注明他是被告诉讼代理人,因此依法核给停留期间15天,延长不得超过2个月。

全国律师联合会则表示,经台中律师公会向蔡昆洲查证,中国律师向法官请求以奥地利公司“法务”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蔡得知对方身份及国籍后当庭异议;双方在法庭上争辩后,法官并未同意让中国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接受由他担任奥地利公司在台文书送达代收人。全律会强调,中国律师来台执行律师业务是不可行的,绝不合法。

陆委会14日下午召开例行记者会。副主委兼发言人梁文杰表示,该名律师彼时检附法院通知申请来台获准,表明身份为公司法务顾问,究竟其有没有执行律师职务尚待台中地检署厘清。

(责任编辑: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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