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剑:两高司法解释是乱法——从强奸幼女罪想到的

一、两家上市公司高管涉嫌奸淫养女多年

2020年4月初,网络上突然出现一个惊人的消息:两家上市公司高管鲍毓明,涉嫌奸淫14岁的养女李星星多年。鲍毓明是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兴通讯,000063.SZ/00763.HK)独立非执行董事和杰瑞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是典型的成功人士。

根据中兴通讯2019年年度报告,鲍毓明生于1972年,先后获得天津大学工学学士学位、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学位、美国桥港大学计算机硕士学位,具有中国律师资格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资格。曾任美国思科、美国新闻集团、香港南华集团等跨国企业资深法律顾问,时任杰瑞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鲍毓明为教育部认证高层次海外留学人才、国家外国专家局认证外国专家、全国十佳总法律顾问,兼有纽约长岛商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客座教授等教研经历。鲍毓明个人网站,也有类似描述。

这么漂亮的履历,说他是社会精英不为过。不难想像他掌握着多大的各界人脉资源。

二、维权之难——警察说“再管我就没工作了”

2016年初,在得知自己被性侵后,李星星(化名)第一次向北京市某派出所报警。警察到家后声称啥也没搜到,鲍也在几天后像无事发生过一样出现在家里。他到底犯罪了吗?如果是,警察为什么不抓他?难道是我错了吗?星星在第一次碰壁后对警察对自我产生质疑。

又被鲍毓明多次性侵后,2019年4月8日,李星星在烟台第一次自杀未遂,被好心人救下后,再次报案。4月9日在芝罘区派出所,几名民警和芝罘区刑警大队的刑警开始对李星星正式做笔录,鲍作为嫌疑人也被带去调查。但2019年4月26日,警方作出《撤案决定书》。警察甚至对李星星及其母亲说:“我不能再管你这件事了,再管我就没工作了”。谁威胁警察了?

后来李星星及其代理律师再次告发,烟台公安于2019年10月9日再次立案,并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调查。到现在(4月中旬)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一个如此简单的案件,再次立案半年,如石沉大海,毫无消息。

律师在媒体公开了此事,迫于舆论压力,公安才再次立案。结果如何,不得而知。如果不是律师在媒体上公开,此案早就胎死腹中。

前后四年多,三次报警,两次立案,民警、刑警和检察方介入其中,都无法动鲍毓明一丝一毫?从第一次诉诸公权力到现在,星星连鲍的一句道歉都没收到,反而遭受了无数次来自司法体系的伤害?我们不禁发问,法律和警察真的是在为正义执法吗?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鲍毓明于2011年12月1日写了一篇名为《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的文章,鲍把中美对幼女的保护作比较,批评中国法律保护幼女不力。

这么厉害的能力,说他是社会精英不为过。不难想像他掌握着多大的各界人脉资源。

在中国现时这样的社会环境下,鲍毓明这样有地位、有财富、有人脉的精英自然可以只手遮天。前有京东总裁刘强东性侵中国留学生,后有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性侵幼女,还有公安局副局长康永联合政府人员、富商、人大代表等性侵多名幼女。此类案件往往是没有结果的,难道大水还能冲了龙王庙不成?政法体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是在维护甚至服务于这些有权有势的群体,受害者们往往成为讨不回公道的牺牲品和执法者巴结权贵的垫脚石。

就说这次鲍案,李星星几次艰难立案又快速被撤案,被认为是在无理取闹,甚至有警察直言“这个事情我不能再管了,再管我就没有工作了”,就已十分说明了公权力到底偏向谁,深知法律的鲍当然有恃无恐。足见鲍毓明的后台有多硬。司法系统早已成为罪恶的保护伞,此案可见一斑。

维权之难,难于上青天。为什么?

三、社会上鲍毓明到处都是

鲍毓明只是少数个例吗?

不,精英阶层对女性的迫害不是个例,它在上流社会已经成了一种“风尚”。

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间,河南省开封市天源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尉氏县人大代表赵志勇与李娜合谋,由李娜到河南省尉氏县的初中学校寻找年龄小的女学生供赵志勇奸淫。李娜纠集多人采取不法手段强迫初中在校女学生与赵志勇发生性关系,共计25人32起,其中幼女14人19起。

2018年至2019年,河北迁安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康永性侵6名幼女,此事2019年12月遭媒体曝光。为之服务的是迁安市的性交易团伙,该团伙从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多次采取交叉结伙共同实施了强加(轮奸)、强迫卖淫(未成年人)、介绍卖淫(未成年人)的万恶活动,介绍卖淫的掮客被查后康永还行贿11万试图按下线索。此案涉及多名人大代表、富商、官员。

宁波锦胜海达公司创始人史增超从2008年起,非法收养了7岁女童,并在多名情人的参与、帮助和目睹下,对其进行猥亵、强奸。2016年9月女童向警方报案后,这起猥亵儿童、强奸案才为人所知。但史增超并未受到应有惩罚,现在仍然在非洲照常经商。

当然,这只是被曝光了的极少一部分。微博用户@范雎揭露了更残酷的现实:早在十几年前,我就在某次饭局上,听喝得醉醺醺中年男人说,“到某个省,3000块,十四五岁的小姑娘领回家,再小了不好,不懂事,再大也不好,不听话……”;“又隔了几年,在中国的另一个区域,又是某次饭局,又是一个喝得醉醺醺中年男人,掏出手机,很得意地给我们看他的宠物,‘16岁,跟我一年多了,父母离异,没人要’,他把她养在家里,一个月给个三、四千生活费,‘比去夜总会便宜多了,又干净……’”把女性当作性资源甚至成了稀松平常,可以拿到饭桌上当下酒菜的谈资。

不只在城市,农村地区性侵幼女的现象则更普遍更难以查处,表现出了一种反常的,令人窒息的“沉默”:在“女童保护”2014年统计报告中,受害的城镇未成年人高达409人,而农村未成年人171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42人。同样,在2015年统计报告中,受害者为农村儿童的仅占比23%,明显少于城镇。这并不代表儿童性侵案在城市更为高发,也不代表农村更为安全。相反,这充分说明,相较于农村,城镇地区儿童受到更为密集的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监护,使侵害行为更容易被发现、被曝光。

所以,星星的遭遇远非个例,而且,女性受到的压迫不只普遍,也是日常的,从小到大,无论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女性都无安全可言。初中高中禽兽老师、禽兽校长性侵学生的事例经常出现。这一例例个体伤害的背后,绝不是个人的“功劳”,而是整个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在推波助澜,和法律的纵容。

荒唐国的罪恶事如此之多可见一斑。这就是所谓的“新社会”。

四、两高司法解释给了罪犯可钻之洞

本文不是讨论如何黑暗,而是指出由于两高的司法解释,造成法律的漏洞,使得奸淫幼女犯轻易脱罪。并且借这个契机,指出两高司法解释乱法性。

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全世界各国都通过了相关法律实施惩戒。其中,美国沿袭了普通法系传统中的“法定强奸罪”(statutory rape)与普通强奸罪进行区分,让未成年的受害者能够更有效地采取法律手段寻求保护,也能帮助检察官在法庭上将此类案件的嫌犯定罪。

美国的司法系统分为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法定强奸罪在联邦层面没有统一标准,更多地依赖于各州的具体规定。整体而言,法定强奸罪规定任何人与小于“同意年龄”(age of consent)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皆属违法。

与普通强奸罪不同的是,法定强奸罪与双方是否同意进行性行为、是否受到外力强迫无关,只要一方小于同意年龄,即属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里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但是,歪嘴的高法一解释,就修改了这一条的愿意,造成巨大的漏洞。

大括号“{}”内的内容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解释:

来源:华律网发表时间:2019年11月03日浏览:4798 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着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https://www.66law.cn/topic2010/qjzsfjs/15548.shtml

}

大家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水平如此之低,在解释中称“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着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此解释,是这条法律出现漏洞的根本原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并没有说:“不知者无罪”,歪嘴的最高法院一“解释”,就成了“不知者无罪”,为奸淫幼女的罪犯开脱,把社会风气导向恶劣。社会上为什么如此疯狂地性侵幼女?为什么性侵学生的禽兽老师、禽兽校长如此之多?可以说都是最高法院这条司法解释促成的。

这里很明显,《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与高法对这一条的解释,意义是不一致的。

这就牵扯出一个问题,究竟是人大的法律大,还是两高的司法解释大?按人大的法律判决合适,还是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判决合适?

五、两高司法解释是非法加乱法,人大的法律只能由人大解释

两高(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完全是非法的。

《刑法236条》被高法一解释,就成了开脱罪犯的法律。往好里说,“高法的法律水平低下”;往严重一点说:“高法道德有问题,为罪犯提供庇护!”

两高司法解释,从程序上看,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所以是非法的;从内容上看,造成法律的歧义和混乱,所以又是乱法的。

1、最后解释权是最高权利者

人大制定的法律不需要其它机构来解释。就好比你讲话,由我来解释,你为什么不直接讲明白却要我来反刍一遍?怎么能保证我的解释是你的意思?怎么能保证我能完整理解你的意思并且完整表达出来?怎么能保证我不会有意把你的意思解释偏了甚至解释反了?怎么能保证我不会为了我的利益对你的意思进行篡改?

举例容易明白。你是总经理,你说:“上班不要来晚了”,我接着解释:“不要晚于中午12点来上班”。你说:“上班不要偷懒、不要干其它事”,我解释说:“看手机下象棋打牌都可以,困了还可以睡觉,也能逛商场,其它则不行。”这些能是你的意思吗?我有解释权,我才是总经理,我才是最大的,你只是傀儡而已,什么也不是。

从这可以看出,最后的解释权才是最高的话语权,才是最高权力者,是最高权力人的独特权利。可见,人大制定的法律不能由人大以外的机构来解释,否则人大就成了傀儡!就违背了法律的程序正义原则。

2、人大制定的法律只能由人大来解释

立法权是人大的独特权利,解释法律是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由别的组织来代替。

人大制定的法律应该是完美的,如果不完美,需要解释,只能由人大自己解释,最终解释权必定是人大。如果由人大以外的机构来解释,怎么能保证是人大原汁原味的意义?那些机构有意无意把意义解释错误怎么办?如果法律还需要解释,那么就存在法律条文与法律解释意义不完全一致,这种情况以哪个为执行的标准?如果两者意义完全一致,那么还要解释干吗?

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如果《刑法236条》里面已经有“不知者无罪”,那么,还用高法再解释干吗?如果《刑法236条》里面不存在“不知者无罪”,高法把它加进去,这不是乱法了吗?两高司法解释就存在严重的乱法问题,或者存在两高利用司法解释来乱法的可能。

如果两高能对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那就是对法律的再次定义,这就说明两高比人大还高。这是很荒谬的。人大制定的法律只能由人大自己来解释,因为最后说话的才是最权威的,不能大权旁落成为傀儡。人大自己有“人大法律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全国法律界高手组成,代表着大陆法律界的最高水平,还要别人来代替它解释法律吗?不需要!别人对法律的解释违反了人大的本意怎么办?解释法律是立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人大制定的法律应该很完善不需要解释,如果真的某些部分需要解释的话,只能由人大自己来解释。

3、两高不能既有执法权又有立法权

解释法律是立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有时甚至比法律的条文更重要。如果法律可以由人大之外的人来解释,那么轮到任何人也轮不到两高(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两高是司法机关,是执法机构,如果还能解释法律,那么它就既有立法权又有执法权,立法与执法成了两高它们一家之权,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怎么得了?谁能制约得了它们?谁对两高不利,它来个“司法解释”,说那个人犯法了,马上执行——判那个人有罪且抓起来。到哪一天,两高来一个司法解释:解散人大、不设国家主席、两高轮流执政。哪怎么办?不要觉得可笑,付给两高司法解释权,就付给了它们在人大之上的太上皇之权,可以为所欲为。不信,我可以来个司法解释:解散人大、不设国家主席、两高轮流执政”。

请看看下面本人的司法解释。

{

《宪法第一条》的司法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号称共和国,就是共和制。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共和制度。

罗马共和制时代是执政官轮流执政。中国最早的共和时代是周厉王时代,周厉王被流放,由周公与邵公两个执政官轮流执政。现时我国也是共和体制,当然要效法中外故人。是故,我国政府行政由两个执政官——最高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轮流执政。国家主席说是被流放不好听,并且,设国家主席是林彪反革命集团摧毁无产阶级专政的阴谋,已经被阻止。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庄严宣布,不设国家主席!

《宪法第二条》的司法解释如下:

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机关。人民代表来自于人民,代表也应该回到人民群众中去。所以,每年除人大开会的那几天之外,人大机关必须解散,代表们回到自己的选区去,与人民一起劳动,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才能真正地了解人民从而代表人民。

}

怎么样?我的司法解释水平很高吧!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欲恣之意,何患无辞?毛泽东时代把法律都废除了,不也是理直气壮的吗?只是我的司法解释没有能力执行,苍白无力。两高有司法解释权,结果就不一样。

既然当了运动员,就不能再当裁判。这是普世真理。两高既然是司法,就不能再是立法,这也是普世真理!解释法律轮到谁也轮不到两高。

所以说,如果两高可以解释法律,它的权力与地位就高过国家主席、高过人大,它就可以无法无天了。可见两高的司法解释完全是非法的,从逻辑上看是荒谬的,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依据两高司法解释来判案是非法的。细看许多两高的司法解释,已经明显有意偏离了法律的原意。这是乱法行为。

两高司法解释是一种耍流氓法,它彻底摧毁了法律界所一直坚守的“程序正义”。既使法律造成歧义,给社会带来极大的混乱,又给两高过高的权力,使得两高有机会为所欲为。

两高司法解释是非法加乱法,双重恶法,理应废除。

只有荒唐国里才有两高解释法律这么回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作者提供/责任编辑:刘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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