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5岁女吃邻居芭蕉噎死 索赔73万遭驳回

【新唐人2017年06月21日讯】广东佛山一5岁女童在吃了玩伴分享的芭蕉后窒息死亡,而芭蕉又是邻居赠与玩伴的。女童父母将赠蕉人及分享芭蕉的玩伴的祖父告上法庭,索赔73万元(人民币,下同)。遭法院驳回。

据陆媒报导,5岁女童曾的祖父与其玩伴覃某的祖父都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塱心石龙村租地种菜,住在菜地工棚。

2015年1月15日,当地居民60岁的苏某到一处菜地捡菜时,送了几根芭蕉给覃某。覃某的祖父覃一得知后,向苏某道谢。

据报导,当天上午11时许,邻家女童曾某来找覃某玩耍,覃某邀请曾某共食苏某赠送的芭蕉,两人各吃一根。

覃某与曾某在菜地一边吃芭蕉,一边玩耍。下午2时许,覃一突然听到曾某大叫,覃一闻声而至,发现曾某倒在地上,双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有一根没有吃完的芭蕉,覃一立即叫来在附近菜地干活的曾某的祖父。

在之后的抢救过程中,医生从曾某的喉咙里挖出了一块直径约5厘米的芭蕉,当日15时20分,医生宣布曾某死亡,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死者父母起诉70万元赔偿

死者曾某的父母曾甲和蒋某认为,小孩吃水果冻、芭蕉等块状物是一种危险行为,这是常识。覃一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儿童食用芭蕉的危险性,并且对覃某将芭蕉给曾某食用的行为没有加以反对和制止,覃一的行为与曾某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另外,苏某提供的芭蕉是曾某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苏某对此事件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覃一则认为,五岁的小朋友足可以进食芭蕉,由此发生的意外事故应是监护人的责任,与他人无关。应正确面对本起不幸事故,不应迁怒于无辜旁人。

被上诉人苏某表示,其与死者及父母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没有任何过错。

双方各执一词,曾某父母遂将覃一和苏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赔偿等费用合共73.8万元。

赠芭蕉属善意分享 不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佛山中院一审认为,赠蕉人苏某在事件当中并无过错,其将芭蕉交给覃某的行为与曾某窒息死亡的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覃一对曾某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覃一事后亦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覃一在事件中亦无过错。

苏某将芭蕉分给覃某,或者覃一、覃某将芭蕉分给曾某,这都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这种分享食物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

死者父母不满一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亦遭法院驳回。

(记者李倩倩报导/责任编辑: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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