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振宇:张纪民自己放火,镇政府为何赔150万

9月26日,中秋节的前一天,平邑县地方镇人民政府与张纪民家属在协商后的《赔偿协议书》上签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国家赔偿标准”,赔偿张纪民家人因张纪民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恤金人民币150万。镇政府协调东崮村民委员会为张纪民妻女置换东崮村还建安置住宅楼一套,面积约115平方。

这里要解释一下:之前官方调查结果,排除他人人为纵火,火灾系张纪民自身行为所致。那么为什么镇政府要赔钱呢?这里就需要对《赔偿协议书》细细参详一番:

首先,“参照国家赔偿标准”,这里的重点是“参照”。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案中,官方的定论是自己放火。在不考虑文字游戏的前提下,可以理解为张纪民自己放火将自己烧死。而且在目前已经刑拘的人中,没听说是因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名规定刑拘的。那么上述规定,可以靠上第五项,“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张纪民死亡。考虑到最近的几个对死亡的国家赔偿数额,比方说呼格吉勒图的206万国家赔偿,那么150万并不算多。

但这说的是“按照”国家赔偿法,而非“参照”。如果是“按照”。前者是明明白白的依据法律,后者本身则没有法律依据。协议中的说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规定,镇政府请来教我。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支出150万公款,这岂非渎职?

也许镇政府的心理,使用“参照”,是不想“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说法,承认自己行为“违法”。实际上给自己挖了个坑,镇政府考虑到了没有?不过这也符合镇政府的法律理解水平。

然后,“镇政府协调东崮村民委员会为张纪民妻女置换东崮村还建安置住宅楼一套,面积约115平方”。这里的策略很有趣,置换的房子不是镇政府出,而是“协调”村委会出。法律上,不是公款,不是镇政府的公款。可这是另外一种公款,是村委会的公款。给张家115平的一套房子,村里其他居民同意否?

继续,“《赔偿协议书》还称,双方同意本事件赔偿事宜一次性终结处理,本协议生效后,张纪民家属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地方镇政府主张权利。对于参与强拆致死张纪民的涉案人员后续处置,张纪民的家属称,在他们接受赔偿后,就对涉案人员处置无权过问,一切由政府处理。”,还说“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这说法很好玩,好像镇政府用了150万和一套房子,“买了”张纪民家属对其他权利不得主张,对后续事项不得过问。可是,不是要讲法律吗?法律上,镇政府没有权力花公款去“买”别人闭嘴。那么,这150万之中,有多少钱是“封口费”?如果有的话,那不是明摆着的渎职?如果没有的话,有凭什么让人家闭嘴?不支付对价,还谈什么“公平”?这岂非又是给自己挖了一个坑?就这么百十来字的协议,接连给自己制造法律上的悖论。镇政府的水平,让人“呵呵”冷笑。

还没完。张纪民家属拿到赔偿之后,“对涉案人员的处置无权过问”。那么,以后,涉案人员,就是前任那几个领导和喽啰,想要取得家属的谅解的时候,怎么办?这是通常的减轻刑法的途径,可是镇政府自己给堵死了。当然这不一定是水平低,也许是官场政治也说不定,那就是他厉害了。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如此赔偿,会不会实际上鼓励自杀?老百姓不管你150万有无法律依据,不管115平的房子是谁出的。老百姓看见的,是张纪民没有白死,至少给家人留下了养老费和房子。那么这会产生多大的示范作用,会像彭宇案那样的泛滥全国成灾吗?谁能否定。

真正的,也是唯一的处置手段,是依法做事。遗憾的是,一个个公众案件,本应是一个个依法治国,推动法治进步,社会进步的机会,结果却因为不依法行政,导致没有进步,原地转圈,甚至退步。这次也是一样。用葛大爷的台词,“玩儿砸了”。

康振宇

2015.10.5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