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振宇:張紀民自己放火,鎮政府為何賠150萬

9月26日,中秋節的前一天,平邑縣地方鎮人民政府與張紀民家屬在協商後的《賠償協議書》上簽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參照國家賠償標準」,賠償張紀民家人因張紀民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撫恤金人民幣150萬。鎮政府協調東崮村民委員會為張紀民妻女置換東崮村還建安置住宅樓一套,面積約115平方。

這裡要解釋一下:之前官方調查結果,排除他人人為縱火,火災系張紀民自身行為所致。那麼為什麼鎮政府要賠錢呢?這裡就需要對《賠償協議書》細細參詳一番:

首先,「參照國家賠償標準」,這裡的重點是「參照」。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本案中,官方的定論是自己放火。在不考慮文字遊戲的前提下,可以理解為張紀民自己放火將自己燒死。而且在目前已經刑拘的人中,沒聽說是因為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罪名規定刑拘的。那麼上述規定,可以靠上第五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張紀民死亡。考慮到最近的幾個對死亡的國家賠償數額,比方說呼格吉勒圖的206萬國家賠償,那麼150萬並不算多。

但這說的是「按照」國家賠償法,而非「參照」。如果是「按照」。前者是明明白白的依據法律,後者本身則沒有法律依據。協議中的說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規定,鎮政府請來教我。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支出150萬公款,這豈非瀆職?

也許鎮政府的心理,使用「參照」,是不想「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說法,承認自己行為「違法」。實際上給自己挖了個坑,鎮政府考慮到了沒有?不過這也符合鎮政府的法律理解水平。

然後,「鎮政府協調東崮村民委員會為張紀民妻女置換東崮村還建安置住宅樓一套,面積約115平方」。這裡的策略很有趣,置換的房子不是鎮政府出,而是「協調」村委會出。法律上,不是公款,不是鎮政府的公款。可這是另外一種公款,是村委會的公款。給張家115平的一套房子,村裡其他居民同意否?

繼續,「《賠償協議書》還稱,雙方同意本事件賠償事宜一次性終結處理,本協議生效後,張紀民家屬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地方鎮政府主張權利。對於參與強拆致死張紀民的涉案人員後續處置,張紀民的家屬稱,在他們接受賠償後,就對涉案人員處置無權過問,一切由政府處理。」,還說「沒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這說法很好玩,好像鎮政府用了150萬和一套房子,「買了」張紀民家屬對其他權利不得主張,對後續事項不得過問。可是,不是要講法律嗎?法律上,鎮政府沒有權力花公款去「買」別人閉嘴。那麼,這150萬之中,有多少錢是「封口費」?如果有的話,那不是明擺著的瀆職?如果沒有的話,有憑什麼讓人家閉嘴?不支付對價,還談什麼「公平」?這豈非又是給自己挖了一個坑?就這麼百十來字的協議,接連給自己製造法律上的悖論。鎮政府的水平,讓人「呵呵」冷笑。

還沒完。張紀民家屬拿到賠償之後,「對涉案人員的處置無權過問」。那麼,以後,涉案人員,就是前任那幾個領導和嘍囉,想要取得家屬的諒解的時候,怎麼辦?這是通常的減輕刑法的途徑,可是鎮政府自己給堵死了。當然這不一定是水平低,也許是官場政治也說不定,那就是他厲害了。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如此賠償,會不會實際上鼓勵自殺?老百姓不管你150萬有無法律依據,不管115平的房子是誰出的。老百姓看見的,是張紀民沒有白死,至少給家人留下了養老費和房子。那麼這會產生多大的示範作用,會像彭宇案那樣的泛濫全國成災嗎?誰能否定。

真正的,也是唯一的處置手段,是依法做事。遺憾的是,一個個公眾案件,本應是一個個依法治國,推動法治進步,社會進步的機會,結果卻因為不依法行政,導致沒有進步,原地轉圈,甚至退步。這次也是一樣。用葛大爺的台詞,「玩兒砸了」。

康振宇

2015.10.5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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