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时隔八年,又见官员涉“重婚罪”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明利用其担任南京市溧水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依法应当以受贿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月30日《高检网》)

时隔八年,又见官员涉“重婚罪”在笔者印象里,实行“一夫一妻制”的中国大陆,对实际“重婚”行为的惩处力度微乎其微。大家随便想想,中国那么多富人、官人“包二奶”并生儿育女,形成了“事实重婚”,但却很少听说有人因此被判处“重婚罪”。究其原因,就在于法律对“重婚”的认定上,必须是涉案人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领取结婚证明”,实际上是只惩治“既做又说”者,对“只做不说”的显然没有约束力,甚至连计划生育政策也管不了他们,这明显是法律的极大“漏洞”。

正因为“重婚罪”对他们失去威慑力,又没有“通奸罪”,因此声称“保守”的大陆人在“性关系”方面已不仅仅是开放,有些人已经变得“放纵”了。富人“包养”情人已是司空见惯,而贪官在包养“二奶”、“三奶”、“N奶”方面甚至表现出十分无耻。比如近期火爆于网路的湖北省天门市原市委书记张二江,就是“滥交”的典范,他不但包养女下属,出差期间也嫖娼;而与张二江一样拥有超过三位数女人的江苏省建设厅厅长徐其耀,竟在酒桌上炫耀对比某母女二人的床上功夫;原长春市委书记、吉林省人大副主任米凤君仅在一家酒店就“嫖妓逾百”;金道铭、李春城等被查高官竟玩起“姐妹花”来;官员“共享情妇”的案例也很常见。几年前曾有权威部门公布,被查贪官95%都有情妇。而笔者的理解是,剩下5%为女性。但实际上,女性贪官也都包养“二爷”,或与领导“通奸”,如靠一路睡至湖南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号称“湖南第一女贪”的蒋艳萍进监狱后还施展“美人计”,将看守所副所长拉下了水。而去年纪检监察部门在通报中,对女贪官也开始使用“通奸”一词,比如笔者在《保护“通奸”女官隐私权,是过于矫情》一文中,就引用了中纪委网站对山西省晋中市委原副书记张秀萍、高平市原市长杨晓波“与他人通奸”的通报内容。

因为“通奸”而衍生出来的“生儿育女”,在官场上更是比比皆是,但却极少有人因此领受“重婚罪”。比如原海军副司令员王守业中将就先后包养了5名情妇,并与某军区文工团演员蒋某生得一子,判决书未见“重婚”。在比如火爆网路的“二妻书记”——原徐州市泉山区区委书记董锋,不仅与称呼自己“三叔”的支某发生关系,另和年轻22岁的情妇陈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在当地处于半公开状态”,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被曝光出来的私生子就有一男一女。变态的董锋,甚至发展到与妻子、情妇三人共枕,还胁迫妻子现场观看他和情妇的“表演”。董锋7年前遭忍无可忍的妻子举报,但至今未见处理结果,至少未见其领受“重婚罪”的消息。

在笔者的记忆中,经媒体披露、领受“重婚罪”的高官唯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一人。8年前,邱晓华因重婚罪被判入狱一年,其收受的22万元礼金未构成受贿罪。而8年后副厅级官员姜明领受“重婚罪”,或对已接受调查,此前有非婚生子女的“落马”高官产生影响,至少那些与情妇有“私生子”的高官或会受到影响。比如“4女警为其生私生子”的天津市公安局长、天津市政协副主席武长顺以及“盖世情妇”为揭阳两任市委书记“各生下一个儿子”的主角之一,原广州市市委书记万庆良。

笔者以为,除了对那些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处以“重婚罪”之外,对那些婚外已生儿育女,形成“事实重婚”者也应该按照“重婚罪”进行惩处。此外,中国有必要增设“通奸罪”,起码为达到约束官员“性放纵”的目的,树立公职人员的良好道德形象,应专门针对公职人员增设“通奸罪”。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