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商刘梦熊:“8.31决定”违背基本法 应重审

【新唐人2014年11月21日讯】曾任全国政协委员及特区策发会委员的香港商人刘梦熊11月20日发博客文章,指出人大831决议从多个方面违背基本法,应该重新审视。

刘梦熊是铜紫荆星章获得者,一直拥护中共的领导,曾被喻为“头号梁(振英)粉”。这一次发文是他今年改变立场,不断要求当局重视民意、维护香港新闻自由后的进一步行动。

应当重新审视“8.31决定”

怎样看待和处理人大常委会“8.31”决定?

第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点明确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根本不存在“三部曲”之前由人大常委会作“决定”的宪制安排;

第二,即使人大常委会2004年将“三部曲”演绎为“五部曲”,人大常委会在“第二部曲”的职责也只是对“第一部曲”予以“确定”而已;而“8.31决定”却超越对“第一部曲”的“确定”;

第三,基本法第五条庄严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然而,“8.31决定”却将带有明显“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印记的“民主集中制”套到资本主义香港;

第四,从法律规定来看,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有“循序渐进”的原则规定。 然而“8.31决定”却一下子将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门槛由“八分之一”提高到“过半数”,不符合“循序渐进”原则;

第五,基本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有“循序渐进”的原则规定。然而“8.31决定”却是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不作改变”,硬性规定原地踏步,不符合“循序渐进”原则;

第六,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提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时都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的规定。在港府第一轮政改咨询时,没有任何一个政党、任何人士(包括建制派的民建联、工联会)提出类似“8.31决定”般“去到尽”保守方案。“落三闸”与香港社会诉求“实际情况”脱节。

第七,基本法附件一第四点规定,选委会“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然而,“8.31决定”在提出“过半数提名”同时又限定行政长官候选人数目为“2至3人”,根本不具可操作性!

第八, “8.31决定”在提名委员会组成上以“均衡参与”否定“少数服从多数”,在提名门槛上反过来以“少数服从多数”否定“均衡参与”,存在逻辑上的混乱和自相矛盾!

综上所述,人大常委会“8.31决定”以政治凌驾法治,以人治扭曲法律。

因此,特首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和最新事态发展,综合社会不同意见(包括法律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补充报告,让人大常委会重新审视“8.31决定”,“实事求是改正过来”,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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