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收容 拟限120天

【新唐人2013年10月24日讯】内政部今天通过修法草案,规定对强制驱逐出国的外国人,移民署暂予收容不得超过15日,若需延期,应向法院声请,但总收容日数以120日为限。

据中央社报导,内政部部务会报通过入出国及移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移民署对强制驱逐出国的外国人暂予收容期间不得超过15日,有继续及延长收容必要时,应向法院声请续予及延长收容。续予收容期间最长不得超过45日,延长收容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总收容日数以120日为限。

移民署副署长张琪表示,过去外籍人士遭收容,可能因没护照、刑事官司没结束,一再被延长收容,甚至超过2年、3年。

他说,修法后即使被收容的外籍人士在法院有案件或没护照,将透过外籍人士在台亲友、非政府组织或使领馆具保,让他出去,但每隔几天,须向移民署专勤队报到,证明没逃逸。

内政部表示,草案将尽速报请行政院审查通过后,送立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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