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巴马打击叙利亚是否需要国会点头?

【新唐人2013年8月31日讯】(新唐人记者天一综合报导)当国务卿约翰•克里在本周五(30日)发布阿萨德政府使用化学武器的证据后,美国叙利亚实施军事打击就似乎成为了板上钉钉。然而,根据NBC新闻发布的最新民调,有近八成的美国人认为奥巴马在下令动武前仍然需要首先得到国会的同意。

这就牵出了那个古老而又棘手的宪法问题:总统是否有权跳过国会,直接命令军队出战?这个问题始终存在,当然有很复杂的原因。

首先,在美国建国时,宪法起草者们毫无疑问的把发动战争的权力留给了美国国会。无论是通过明文规定(“国会有权宣战”)还是暗中隐喻(国会是为军队拨款的“钱包”),起草者们的看法都非常一致和明确——将发动战争的权力赋予总统一个人是危险的,很可能使国家走向独裁。

然而时过境迁,随着美国国际影响力的增强和军事科技本身的发展,近代美国总统的战争权力越来越大,经常以“保卫国家安全”,“总统为三军总司令”,甚至联合国的名义单方面下令美国军队出兵作战。

要知道上一次美国国会正式向敌国宣战要一直追溯到1942年(第二次世界大战),而那一次也只不过是在罗斯福总统下令后补做的书面文章而已。

等到备受争议的越南战争发动后,美国国会终于意识到宪法赋予他们的宣战权力已经名存实亡,于是试图通过1973年的《战争权力决议案》(War Powers Resolution)收回这一部分权力,迫使总统在出兵时向国会有所交代。

但是,这份议案也并不是十全十美,因为它留给了总统一个60天(特殊情况下90天)的时间窗,使总统可以在这段时间内越过国会直接调动军队作战。这就意味着美国总统现在有权力发动任何为期60天至90天的战争,无论距离和范围。换句话说,从这一刻开始,国会的宣战权力就永远一去不返。

对此前众议院外交情报委员会主席、印第安纳州民主党众议员李•汉密尔顿(Lee Hamilton)对《华盛顿邮报》说:“国会不再享有战争的决定权,直到生米已经煮成熟饭。发动战争的权力已经传到了总统的手上。有很多人,包括我,一直在批评国会表现得太被动。”

其实不管《战争权力决议案》是否符合宪法精神(也有人提出保护国家安全确实需要总统相对自由),这份议案由国会民主通过,已经成为了白纸黑字的国家法律,连联邦最高法院也不愿轻易介入仲裁。而如今奥巴马需要使用武力制裁叙利亚,也正要引用这份议案。

从眼下的情况来看,虽然同为参议员出身的奥巴马和副总统拜登曾多次表示总统的战争权力受到国会约束,但奥巴马在总统任期内独自下令用兵绝不是什么新鲜事(如2011年对利比亚)。

2007年,还是总统候选人的奥巴马说:“当国家不是在危急的情况下,根据宪法总统没有权力单方面发动军事攻击。当国家是在需要自卫的情况下,总统有权在通知或争取国会意见前下令。”

如果奥巴马依然相信他自己所说的话,那么不经过国会点头就对叙利亚实施军事打击的司法条件就很清楚了——只要能证明打击叙利亚是为了保护美国“安全”。

不过,奥巴马在2011年下令出兵利比亚时就没有走这条路。当时奥巴马向国会议员们致信,解释自己拥有《战争权力决议案》提供的60天限期,而且作为三军总司令和首席执政官拥有制订国家外交政策的权力。

除此之外,奥巴马还特别说明美国在利比亚军事行动中的角色只是“辅助性”(”supportive”)的,这样他就证明即使是在国家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总统也有权对他国发动攻击。

有了这个先例,奥巴马在本次叙利亚事件中大概也不会太在乎国会的意见,即使已有上百位国会议员公开表示希望总统在下令攻击前先与国会商谈。站在奥巴马的角度,国会中的党派分裂如此严重,几乎在任何政策上都难以达成妥协,所以真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无论如何,总统总是能够找到用兵的政治和法律依据。法律有时候很清楚,但律师有时候很复杂。

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美国对叙利亚用兵已是箭在弦上,而这一次的宪法根据又将是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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