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端杀人 高院:情节重大判死

【新唐人2013年07月11日讯】犯有杀人前科的陈姓男子出狱仅一年再犯命案,11日被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判处死刑。法院认为他无端恣意杀人,犯情节最重大之罪。

据中央社报导,二审依杀人罪判处陈男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全案还可上诉三审。陈男聆判后还押时表示,很后悔。

根据判决,陈姓男子于民国92年因杀害2名幼童,遭判处12年徒刑、减为6年徒刑,而于98年7月间服刑完毕出狱。

陈男于99年间,化名在报纸上刊登槟榔摊征人启事后,一名林姓女子持履历表至陈男位于板桥地区的租屋处应征。

陈男疑认为林女说他从事资源回收的母亲是“贱骨头”,向林女假称隔日续行应征,待隔日林女再来时,持木棍打死林女。

陈男于法院一审审理时,坦承持木棍殴打林女,但否认杀人犯行,辩称是“心中恶魔想杀人”。

一审审酌陈男于92年间杀害2名幼童,出狱后却又无端杀害与他毫无恩怨情仇的林女,视人命如草芥,所杀害者为幼童、妇孺,恶性重大又毫无悔意,依杀人罪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二审合议庭认为,陈男犯下此案时仅28岁,短短7、8年间夺取3人性命,杀害对象皆为幼童、妇孺,且杀人动机不是为仇、财、情,无端恣意杀人,恶性十分重大。

合议庭指出,陈男犯案事证明确,所犯属情节最重大之罪,审酌刑法第57条各款应审酌事项后,判死无违两公约保障人权的规定,“被告与被害人的性命,皆平等且至高无价”,陈男已达求生不可得、应与社会永久隔离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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