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护照 最轻刑度6个月以上

【新唐人2013年05月16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6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护照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买卖护照、以护照抵债、伪造或变更护照等,足以损害公众或他人,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

行政院会通过草案增订持照人不得变造护照、将护照出售他人,或为质借提供担保、抵充债务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将护照交付他人。

草案明订,冒名使用他人护照、将护照交付他人或谎报遗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

草案规定护照的申请,得由本人或委任代理人办理。但在国人首次申请护照,或在大陆、香港、澳门申请换发或补发普通护照,应由本人亲自办理。

外交部说明,根据近年来警政署查获护照犯罪案件显示,中华民国普通护照内有美国签证者,在偷渡市场每本约值新台币15万元;从泰国送1名大陆人士前往美国代价是60万元至90万元。

外交部表示,在日本、美国等国家给予台湾免签待遇后,中华民国护照在偷渡市场价格可预期已较之前高,为避免不法之徒铤而走险,草案新增,若发生未依规定程序办理或应备文件不全;污损或毁损护照;最近10年内以护照遗失或灭失为由申请护照达2次以上等情形,主管机关受理申请时,得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或到场说明。

配合晶片护照的发行,草案增订内植晶片的护照,其晶片应存入资料页记载事项及持照人影像。

行政院长江宜桦表示,目前台湾已获133个国家或地区给予免签证或落地签证待遇,显示中华民国护照的可信度普遍受到国际社会肯定与认同。

他说,外交部配合晶片护照发行,落实推动护照亲办措施,并有效防杜中华民国护照遭违法使用,修正护照条例相关规定,确属必要,请外交部积极向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说明,以期早日完成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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