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网购 拟给7天反悔期

【新唐人2013年04月23日讯】(中央社台北23日电)大陆网购日益蓬勃,中国大陆人大常委会今天审议消保法修正草案,拟保障网路购物消费者有7天“反悔期”;店家应自收到退货之日起7天内退款。

新华社报导,2012年度北京市工商部门、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申投诉案中,服务类比重超过7成,其中一半涉及网购,数量最多。

中国大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拟赋予网购消费者单方解除合约的权利,商品性质不宜退货除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经营者应自收到退货之日起7天内退款。

大陆中国网际网路协会法律专家胡钢说,7天就是业界说的“冷静期”或“反悔期”,此规定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也是这次修法特色。

大陆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大陆现行消保法没有规定“三包”具体天数。这次草案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者,自收货日起7天内,消费者可以不符合品质要求解约,扩大退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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