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书争议 银行败诉定谳

【新唐人2013年04月03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3日电)北市府与厂商签工程合约,由银行出具保证金保证书担保,结果厂商倒闭未履约。最高法院今判银行给付款项给北市府确定。

台北市政府工务局水利工程处(原养护工程处)于民国83年与天太公司(已倒闭)签立工程总价为新台币3亿多元的合约。

天太公司依约应交付3203万多元的履约保证金,于是委请日盛银行(原宝岛银行)出具工程保证金保证书。

水利处因天太公司施作未达进度即停工,于86年6月寄发书函催请日盛银行支付全额履约保证金。天太公司因日盛银行拒绝支付,于96年起诉求偿。

全案辩论时,水利处辩护律师薛铭鸿说,工程保证金保证书是付款承诺,只要符合合约条件,订作人就可要求银行立即付款,银行不可抗辩。

日盛银行辩护律师刘慧君则主张,工程保证金保证书具保证金性质,与承揽契约具从属性,效力至工程竣工验收保固期满后失效。工程已于93年保固期满,银行已无付款义务。

最高法院认为,依国内工程实务界的担保制度,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书会记载“立即照付约款”,以满足业主快速实现权利的需求,性质及法律效力与保证金不同,今天判日盛银行给付全数保证金3203万6000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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