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妻遭偷窥案 雄检澄清

【新唐人2013年03月15日讯】(中央社记者陈朝福高雄15日电)雄检今天说,赵姓立委妻子遭偷窥案,承办检察官以偷窥者未使用工具、设备偷窥,与刑法第315条之1构成要件不符不起诉处分。

赵姓立委妻子于民国101年10月间在高雄医学院厕所遭偷窥,被害人无法接受检察官以不起诉结案,并因时值农历春节,收到不起诉处分书已过7天内得要求再议的期限,表示不满。

高雄地检署表示,再议期间是以送达开始起算,且期间的末日若适逢星期日、纪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时,以休息日的次日代之。告诉人于102年2月21日(已过9日至17日农历春节假期)收受不起诉处分书,未于再议期间(102年3月1日)内声请再议。

雄检说,刑法第315条之1第1项是规定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的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始构成妨害秘密罪嫌。

雄检指出,本案告诉人于侦查时即自陈被告未使用工具,是以双眼偷窥。如果社会共识认为法律订定有所缺漏,应扩大适用范围,宜透过立法修改。

雄检表示,由于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要件是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的行为者才构成,本案已就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构成刑责部分调查及审酌,认为要件不符。

至于涉犯性骚扰防治法及社维法行政罚部分,雄检认为应由行政机关依职权认定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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