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也有通奸罪 欧美国家少有

【新唐人2013年03月14日讯】(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14日电)文化部长龙应台今批评通奸罪是落后的法律,法务部研议除罪化。法界人士指出,邻国韩国也有通奸罪,但欧美国家少有。

龙应台今天在行政院会提到台湾有通奸罪,是“让我觉得很抬不起头、一个很落后的法”;应邀来台审查国家人权报告的国际人权专家,月初发表结论指出,定罪通奸行为不符合两公约规定,建议应从刑法废除。

中华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法界人士指出,其实欧美先进国家少有通奸罪,且通奸除罪化似乎是国际共同趋势,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分别都在二次大战后废止通奸罪。

法界人士说,邻国如韩国也有通奸罪,且刑度比台湾还重,例如韩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有配偶之人通奸者同罪。前项之罪属于告诉乃论,配偶怂恿或宽恕者不得告诉”。

法界人士表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对刑法通奸罪处以罪刑曾做出释字第554号解释,认定不违宪。理由书中指出,国家为确保婚姻制度的存续与圆满,得制定相关规范,约束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性行为自由与个人的人格有不可分离关系,性行为的自由,应受婚姻与家庭制度的制约。

理由书中提到,婚姻共同生活基础之维持,原应出于夫妻双方的情感及信赖等关系,刑法通奸罪以刑罚手段限制有配偶的人与第三人间的性行为自由,“乃不得已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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