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国外服刑可申请移交

【新唐人2013年01月04日讯】(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4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跨国移交受刑人法”,民众在国外犯罪服刑,残刑1年以上可申请移交,经移交国同意后返国服刑。

法务部长曾勇夫日前在立法院备询时表示,受刑人在外国犯罪,固然应受法律制裁,但如果在语言、文化不通的监狱内服刑,加上受刑人家属不易探视,除辛苦,更是折磨,不易收到矫正效果。

基于人道考虑及让受刑人移交返回其本国执行刑期已成为国际趋势,法务部拟具“跨国移交受刑人法”,建立中华民国移交受刑人基本法源。

根据三读通过条文,未来在国外服刑的国人或在国内服刑的外国人,残余刑期在1年以上者,可申请移交返回本国服刑;获移交国及中华民国同意,申请移交的受刑人可被移交返回本国服刑。残刑不及1年,获移交国及中华民国同意者,不受残刑1年以上限制。

除残刑1年以上规定,三读通过条文还规定,申请移交的受刑人所犯之罪须在移交国及中华民国都属可罚,且受刑人与法定代理人不主张受不公平审判,移交国与中华民国须出具书面互惠保证。基于尊重移交国判决,法院应认可判决并为折抵刑期依据,有新事证也须移送移交国再依法处理。

此外,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在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服刑的国人也准用跨国移交受刑人法相关规定。根据法务部统计,目前在中国大陆及香港、澳门地区服刑的国人约1000名。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