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放宽私校捐款扣除额

【新唐人2012年12月27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27日电)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私立学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捐款给私立学校,可全数列举所得税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初审私立学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按现行规定,个人或营利事业透过财团法人私人学校兴学基金会捐款,可列举所得税扣除额,但个人捐款列举不超过综所税总额50%,营利事业捐款也不能超过所得总额25%。

初审通过的条文将私立学校捐赠扣除额比照公立学校,未来个人或营利事业透过私人学校兴学基金会捐款,可全数列举当年度所得税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学校若于同一年度受赠指定捐款达一定金额或比率,法人主管机关应加派政府代表1人担任董事或监察人。

此外,为鼓励私校兴学,教委会也通过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陈淑慧提案,将现行私校仅能租用公有、公营事业、财团法人土地,放宽为可承租私人土地,且自学校立案或变更校地范围起,应至少承租20年。

为避免私校滥租或图利,初审条文明定,私人土地租用应设定与租期相同的地上权,以作学校使用为限,并依法公证后,依规定完成审查。

教委会也通过国民党籍立委蒋乃辛提案,私立国中、国小合并设置的国民中小学,得视实际需要增置校长1人,并于学校组织规程中明定各该校长职掌、权责事项及对外代表的校长,提报教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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