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经代招揽销售 拟严管

【新唐人2012年12月11日讯】(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11日电)金管会限制,保经代不可以销售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的国外保单贴现受益权证凭证、不得有佣酬支付对象与要保书所载的招揽人员不同,以及未确认金融消费者对保单合适度的行为等。

为了因应实务现况,并强化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保险公证人的监理措施,健全保险市场管理需求,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预告修正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保险公证人管理规则。

金管会修正,个人执业的保经代、保经代公司及所雇用的保经代人经营或执行业务,均要遵守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确保其作业流程及内容已经遵循相关法令。

金管会新增限制,保经代不可以销售未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国外保单贴现受益权凭证,不得有佣金支付对象与要保书所载招揽人不同,也不可以没确认对金融消费者合适度的行为。

金管会表示,保经代若进行不得为的行为,可以处新台币60万元到300万元罚锾。

金管会指出,相关的修正法规还会进行预告公告、刊登公报,业者可在期限内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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