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酒驾刑责 司院通过修法案

【新唐人2012年11月12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2日电)司法院院会今天审议通过会衔刑法第185条之3加重酒驾肇事刑责等修正草案,酒驾肇事致死最重判10年徒刑,将速送立法院审议。

司法院表示,现行条文去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后,酒驾肇事案件居高不下,为改变民众酒驾的不良习性,有必要重新检讨刑法第185条之3构成要件及刑度。

司法院说,修正要点包括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11%以上时就构成犯罪,可判处2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可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修正草案删除“拘役”、“单科罚金”规定,且初犯者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2次再犯时即成累犯,依法可加重其刑1/2。

修正草案包括,若吐气所含酒精浓度或血液中酒精浓度未达犯罪标准,但有其他情事足以证明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导致不能安全驾驶时,也构成犯罪。

至于最严重的酒驾肇事致人于死,司法院说,从现行法“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调高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致重伤时,从现行法“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调高为“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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