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易混淆 生医判变更登记

【新唐人2012年11月05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5日电)统一企业公司认为统一生医科技公司的商标与其近似,提告请求排除侵害。最高法院今天判统一生医科技需变更登记公司名称。

根据判决书指出,统一企业自民国56年8月间设立登记,并自65年11月起陆续取得“统一”、“统一生技”、“统一生技中心”、“统一生命科技中心”等商标,属统一企业的特取名称。

统一企业主张,“统一生医科技”与“统一生命科技”仅一字之差,易使消费者混淆,不足以区分统一生医科技并非统一公司集团,提起诉讼请求统一生医科技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于“统一”的文字作为公司名称的特取部分,并应向经济部中部办公室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统一生医科技主张,他们是贩卖口罩,统一企业的业务种类是“食品”,且两造商标图样不同,不至于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

法院一审判统一公司胜诉,统一生医科技不服,提起上诉。

智慧财产法院审理认为,统一公司制造销售的统一系列产品已成为消费大众耳熟能详的商品,销售地点遍及全台湾,属著名商标。

法院认为,统一生医科技易使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与统一企业有关系企业关系、授权关系、加盟关系等,判决统一生医科技败诉,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于“统一”的文字作为公司名称的特取部分,并应向经济部中部办公室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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