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席办桌纠纷 可据范本求偿

【新唐人2012年10月1日讯】(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1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今天宣布订席、办桌契约范本上路,定金收取、取消退费及不履约赔偿等已有所本,可循司法或申诉求偿。

消保处上午举办记者会宣布,“订席、外烩(办桌)服务定型化契约范本”今天上路。

消保处处长刘清芳表示,消保处今年就接获21件相关消费纠纷申诉,因而推动此契约范本上路,相关规范重点有5项。

首先是不一定要收定金,若要收取,以预定总价20%为上限,没收消费者解约定金,须依消费者通知业者取消时间与预定餐会日期长短,有不同比例限制。

其次,业者若不是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消费者试菜,试菜双方可约定价格或免费。

再者,餐会现场的拉炮、罐装彩带、气球或乐团等设施及服务,都要明确记载所付费用或免费。

第四是保证桌数条款,出席者未达保证桌数,消费者得要求业者就未开桌数提供寄桌,或扣除必要费用后,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务;若出席者超出保证桌数,加开桌数应得业者同意,以免发生服务品质不佳等纠纷

第五,业者违约可归究于业者时,例如厨房电线走火,致不能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业者应通知消费者外,消费者可据以求偿。

消保处也说,此规定虽然没有法律强制性,但是卫生署会同步行文餐饮协会及观光局,辅导业者使用此范本,呼吁消费者选择向使用“订席、外烩(办桌)服务定型化契约范本”的业者订席,让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据以透过司法途径求偿,或向消保官申诉,进行协调。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