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发生死亡车祸 非凶宅免赔

【新唐人2012年9月29日讯】(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29日电)黄姓男子2年前买房后想出租却乏人问津,打听后才知门前曾发生死亡车祸。但法院查出死者是在医院往生,判卖家和房仲免赔。

台湾高等法院判决指出,黄男于民国99年间以新台币1590万元买下位于桃园县芦竹乡的房子,想出租却租不出去。他向邻居打听后才知道,当地曾发生死亡车祸,当初死者的车子先撞上路边轿车,又反弹后卡在黄男房子骑楼的铁卷门,车上2人伤重身亡。

黄男控诉,车祸隔天现场留有血水,还举行法事招魂超度,死亡车祸造成房屋重大瑕疵,对居住者心理造成负面影响。他的妻子看房时,还特地问房子是否“干净”,但卖家和房仲却故意隐瞒当地曾发生非自然身故,他提告向卖家和房仲业者求偿。

赖姓卖家和房仲业者反驳,当初车祸死者是送医后身亡,房子并非死亡现场,当然不算凶宅。况且屋况说明书列举的非自然身故,是指凶杀、自杀、他杀等,不包括意外事故。

法院一审参酌相验报告、法医鉴定书等,2名死者是在医院往生,而非车内,认定房子不算凶宅,判决黄男败诉。案件上诉高院,合议庭认为无具体事证证明当初死者是在车内死亡,屋况说明书列举的非自然身故也不含车祸等意外事故,判决黄男败诉,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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