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工厂补办登记 期限倒数

【新唐人2012年9月4日讯】(中央社记者黄巧雯台北4日电)经济部呼吁,依据“未登记工厂补办临时工厂登记办法”,已通过第1阶段补办登记的业者,应于核准后6个月内,最迟民国102年2月28日前提出第2阶段审查申请,否则将无法办理。

为协助未登记工厂合法经营,经济部中部办公室表示,依法于6月2日前受理全台补办登记合计5546家,通过第1阶段(书面审查)核准3639家。

通过第2阶段取得临时工厂登记458家,可于辅导期间(106年6月2日前)内免受土地及建筑法相关处罚,并接受政府专案辅导。

中部办公室指出,由于第2阶段补登须投注改善设施成本,部分业者犹豫不决,迟迟不提出申请。

中部办公室表示,因经济部于8月29日修正“未登记工厂补办临时工厂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业者于收到核准第1阶段案件通知6个月内,或该办法修正后6个月内(即102年2月28日前)应提出第2阶段审查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地方政府将不予补办临时工厂登记。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