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登記 期限倒數

【新唐人2012年9月4日訊】(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4日電)經濟部呼籲,依據「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已通過第1階段補辦登記的業者,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最遲民國102年2月28日前提出第2階段審查申請,否則將無法辦理。

為協助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示,依法於6月2日前受理全台補辦登記合計5546家,通過第1階段(書面審查)核准3639家。

通過第2階段取得臨時工廠登記458家,可於輔導期間(106年6月2日前)內免受土地及建築法相關處罰,並接受政府專案輔導。

中部辦公室指出,由於第2階段補登須投注改善設施成本,部分業者猶豫不決,遲遲不提出申請。

中部辦公室表示,因經濟部於8月29日修正「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8條,規定業者於收到核准第1階段案件通知6個月內,或該辦法修正後6個月內(即102年2月28日前)應提出第2階段審查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地方政府將不予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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