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井被控贿选案 更一审无罪

【新唐人2012年8月29日讯】(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唐筱恬台北29日电)立法委员廖正井被控在第7届立委选举期间贿选,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今天认定无积极证据证明贿选,判决廖正井无罪。

廖正井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经台湾高等法院2次调查,都认定没有贿选事实,很高兴法院还他清白。他呼吁检察官不要再上诉、浪费司法资源。

法院判决指出,廖正井被控在民国96年第7届立委选举期间,交付新台币10万元给前桃园县观音乡威武村长廖庆福,以每票5000元代价向宗亲买票,廖庆福又透过同姓宗亲廖文振交付贿款给选民。

本案刑事部分,法院一审认定廖正井贿选犯行明确,判处他3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4年。案件上诉高等法院后,高院认为,廖正井未交付10万元给廖庆福行贿买票,而是竞选团队人员拿出的“动员费”,不构成对价关系,改判廖正井无罪。

高院更一审认定没有廖正井贿选事证,判决他无罪。合议庭认为,廖庆福等人遭检方不当侦讯,供述内容不具证据能力,没有积极证据证明廖正井指示贿选,或知情贿选犯行,谕知廖正井无罪。

合议庭也判决同案被告廖庆福2年2月、褫夺公权3年,廖文振1年10月、褫夺公权2年,缓刑5年,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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