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我与母亲上访的历程

【新唐人2012年5月24日讯】2005年5月1日和8月18日,国务院、公安部新《信访条例》实施,紧随而来的是“大接访”风暴袭向全国。一时之间,各家新闻媒体、报社会纷纷跟踪报导,对这次大接访给予了很高的评论。也深刻地反映出了国务院新《信访条例》的实施是项“顺意民心”的工程。优其是安徽省公安厅,结案率和群众满意率达到99.1%,在《新安晚报》上刊登了许多感人的事迹:“有的群众签字不再越级上访;13年的案件13天告破。”体现了安徽省公安厅“大公无私,做到件件得到解决,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真正体现了民心工程,为全国的公安做出模范。”……看到了这些对一个没有经历的人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对一个经历的人,合法权被剥夺,有冤不能申有苦不能言的时候,这时他深刻地体会到这一切是多么的虚伪,对现实的无奈。这就是我要说我与母亲上访的历程,也是对安徽省公安厅大接访的另一种评价。

申诉材料

我姐姐纪素芹2001年12月9日在毛集区焦岗乡史集村我姐夫王海光家不明死亡。12月10日,我父母闻讯后赶到现场,而王海光亲属说我姐姐是在王海光家前的一池塘溺水而死的,死后第二天浮出水面。我父母感到可疑,12月9-10日,雪后天气寒冷,汽温在零下5-6度,死尸不可能在第二天浮出水面。为了弄清我姐姐纪素芹真正的死因,我父母强烈要求王海光家请法箕对我姐死因做鉴定。

12月11日在我父母强烈要求下,王海光亲属向淮南市公安部门报了案,焦岗乡派出所所长花学超带人负责处理,在当天就把我姐的尸体运往凤台县孤山殡仪馆。12月14日淮南市公安局和法医一行五人赶到现场,首先对我姐姐纪素芹的腹部解剖,得出“腹内无积水,排除溺水死亡”的结论。后经我父母同意下,对我姐姐纪素芹腹部解剖,并对尸检过程拍了照片。尸检结束后,淮南市法医组长在我父母、王海光亲属、焦岗乡派出所所长花学超、凤台县孤山殡仪馆领导四方当即宣布:“鉴定结论于7日后做出,没有女方父母的签字禁止火化;纪多安身为死者之父,有半个月申诉权,对我们市局法医鉴定不服,于半个月内申诉上能机关做重新鉴定的权利。这是大案件,半个月内谁动尸体谁违法。”

12月16日,即市局法医尸检后第三天,王海光亲属、焦岗乡派出所所长花学超、河口村书记周士喜、毛集区区管委副主任兼毛集镇镇长纪宗祖、凤台县孤山殡仪馆领导滥用职权,在市局法医鉴定未做出之前,强行火化我姐姐的尸体。毛集政府违法侵犯的行为使我家与他们形成对立,矛盾进一步升级,在我与母亲上访中看到了各行政机关的黑暗……

一、毛集政府

2005年3月26日我发短信(号码:13705547916)指责唾骂毛集区区管委副主任兼毛集镇镇长纪宗祖;3月30日纪宗祖找兄弟打上我家门。5月7日,我发短信向毛集区区工委书记蒋昌盛反映,(号码:13605546998)5月19日蒋昌盛人派人口头答复是:“我姐的事他问不到,纪宗祖找人打上我家门是谣言”不但如此,还将我反映的情况和书面材料向被告纪宗祖透露,5月31日纪宗祖找人以“国家救济”私下了事,我家严词拒绝。蒋昌盛身为毛集第一书记,包庇违法违纪人员,歪曲事实,损害公民合法权,我多次发资讯指责唾骂他,6月14日,毛集区工委书记蒋昌盛带区人伍部部长高久石、下派干部曹长权到我家,找荐,抓捕我。在当天我母亲与毛集区区工委书记蒋昌盛发生对抗,并唾骂毛集区区工委书记蒋昌盛。

二、淮南市公安局

2005年7月18日,市公安机关大接访开始,我与母亲上访淮南市公安局,要求出示我姐纪素芹法医鉴定书。在当天,市局行政机关人员故意不按信访给我与母亲登记,处长柴健玲说:“你姐纪素芹的鉴定书在毛集公安分局,你们先去毛集公安分局,要求出示法医鉴定书,如果对这份鉴定书不服再到市局来。”7月20日我与母亲按处长柴健玲的指示上访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局长王金海接待,当我反映纪宗祖火化我姐尸体时,局长王金海口头答复是:“纪宗祖比我官大,管着我的,想清楚,我不能执这个法,要什么条件你说吧?”当我提出公安机关是办案的,不是负责提条件的,王金海大发雷霆,说我教育他,目无领导。我母亲强烈要求分局出示我姐纪素芹法医鉴定书,局长王金海开始说在分局,原件不能给,只给复印件;随后说在市局,没有下达,明天送到你家。7月21日我与母亲再次上访淮南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局长龚英敏接待,在毛集公安分局局长王金海宣读下,淮南市公安局出示我姐法医鉴定书,这份鉴定书中称:“我姐姐纪素芹是溺水死亡的结论”显然与2001年12月14日淮南市法医尸检时自相矛盾,对淮南市公安局体身扣我姐鉴定书长达四年的问题没有合理的答复。我与母亲不服,要求市局出示相应的根据,并对毛集政府火化我姐问题和市局扣我姐鉴定书长达四年的问题做出合理的答复,淮南市公安局局长龚英敏与毛集公安分局局长王金海狼狈为奸,利用职权压制,不准我与母亲提出鉴定书中的疑点,以我母亲绕乱信访秩序,要抓我我母亲,在当天,我母亲与市局长龚英敏发生对抗,最后淮南市公安局和毛集公安分局在我与母亲强烈要求下,书面签字,7日查清回访并予答复,谁知是一次敷衍了事。

三、安徽省公安厅

2005年8月21日,省公安厅大接访开始,8月21日我与母亲上访安徽省公安厅,要求对淮南市公安局出示的鉴定书不服,重新鉴定。厅长崔亚东接待,收回市局出示的鉴定书复印件和书面签字,并且说处理不能令我满意,因为尸体没有了,时间长了,要我心服口服。在当天,厅长崔亚东以淮南市公安局无答复意见书为由,写了批文,要求淮南市公安局出示我姐纪素芹复核鉴定笔录。8月25日淮南市公安局给我回电话(0554-6611061)并没有按厅长崔亚东的要求出示复核鉴定笔录。11月28日省厅344号信访告知单下达,维持市局结论,对淮南市公安局扣我姐鉴定书长达四年的问题和毛集政府火化我姐尸体的问题没有答复。

2006年1月6日我与母亲再次上访安徽省公安厅,要求省厅出示相应的根据,证明这份告知单事实清楚,复合法律依据,要我与母亲心服口服。厅长崔亚东指使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开始说“不受”为由,把我的申诉扔在地下,蛮横无理地把我与母亲往外轰;随后说公安厅事多,把我姐的信访事项停了,从此以后就不再受理了,没办法。我母亲要求他说的每一句话签上字,他拒绝,我母亲与省厅人员发生对抗,最后厅长崔亚东叫他手下签字,以淮南市公安局无答复意见书为由,再次推到淮南市公安局。《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一条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安徽省公安厅做法严重违纪,淮南市公安局对扣我姐鉴定书长达四年的问题本身就说不清,有侵犯公民合法权的事实,安徽省公安厅再次将我姐信访事项转到淮南市公安局程式违法,损坏公民合法权,也进一步证明了安徽省公安厅包庇淮南市公安局、毛集政府违法违纪人员的事实。在当天我母亲唾骂安徽省公安厅厅长崔亚东。

2006年3月21日,我与母亲持淮南市公安局014号答复意见上访安徽省公安厅,这是要求:
1、对淮南市公安局出示014号答复意见不服,依法复核。
2、依法追究火化我姐尸体者的法律责任。
3、淮南市公安局自2001年12月14日法医尸检后四年没向我家下达法医鉴定书,直到2005年7月21日在我母亲强烈要求下才向我家下达,程式违法,要求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4、请省厅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举行听证会,公示我姐原始鉴定材料与当事人见面,辨明案情事实,对我姐死因做出客观公正的解释。

在当天,厅长崔亚东故意避开我与母亲拒而不接待,省厅人员得意地说:“电话不要乱打,打破嗓门也没人理你,歪点子不要想,到省政府和检察院也不会受的,你逃不出公安厅手心。从今以后不要再来了,处理好我们给你寄去。”2006年7月3日省厅521号复核意见下达,以我第一次重新鉴定敷衍了事。

在省厅复核阶段,2006年5月23日,毛集区区工委书记蒋昌盛指吏村民唐文荣、公安机关扣我家车诬我偷盗,我再次发信自唾骂他,6月6日蒋昌盛派人对我抓捕;6月7日蒋昌盛派区政法委书记兼毛集镇党委书记丛永刚以“找工作、事业前程”为由不准我提出毛集政府火化我姐之事和蒋昌盛诬我偷盗之事,事后送旧电脑敷衍了事。

2008年1月4日,因我在省厅网站(http://www.ahga.gov.cn/)法律咨询版块和搜狐、新浪博客上发表《安徽省公安厅大接访黑幕》一文。安徽省公安厅指使毛集区公安机关非法闯入我家,把我抓到毛集镇派出所,我被扣留6个小时,在6个小时中他们封闭我与家人的通讯。安徽省公安厅做法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自由权,是黑社会行为。

安徽省公安厅大接访,深刻地反映出他们的虚伪、狡诈、腐败堕落,为了“狐朋狗党”之间利益,互相包庇、互相勾结,公民有冤不能申,有苦不能言,这就是新闻媒体所报导的“深秋里一片红叶大接访。”也证明了新闻媒体的虚假、不可言,坑人害人。

文章来源:作者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