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法初审 明订应考资格

【新唐人2012年5月17日讯】(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17日电)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药师法修正草案,将药师应考人资格订在药师法中,学历自专科以上提升至大学以上,增订“但书”保障原专科毕业生的应考资格。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下午初审通过“药师法第二条条文修正草案”,全案不需经朝野协商,送交下次院会处理。

草案规定,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药师考试: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药学系毕业,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者。二、本法修正施行前,在专科学校药学科毕业,并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者,得应药师考试。

卫生署说,这次修正重点包括,删除现有考试资格中“经高等检定考试药师类科及格者”;另将学历自专科以上提升到大学以上,并订有“但书”保障原专科毕业生的应考资格,实质上不影响这类应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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