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购品设例外条款 消基会质疑

【新唐人2012年4月20日讯】(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20日电)消费者保护基金会今天质疑,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邮购或访问买卖有 7天鉴赏期,可不具理由取消交易;但立委提案修法,恐让生鲜、音乐及影像等产品被排除在外。

消基会指出,现行“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7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根据同法第19条之1,如买卖的交易内容为“服务”,也涵盖在内。

消基会又引述消保法第 2条指出,邮购买卖是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网际网路、传单或其他类似的方式,使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而与企业经营者所为的买卖。

消基会质疑,油价高涨引发物价飙高之际,消费者正在担心物价涨,生活难过,不解立委何以要提出“消保法第19条”的修正草案,就条文规定“邮购买卖解约权”部分增定“但邮购买卖者有合理例外情事,不在此限”以及“…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等除外原则。

消基会担心,立委表示希望可以赶在立法院本会期结束之前,将草案通过;但消基会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不认为有必要以订定法律的手段,来处理相关的争议,否则一旦方便之门大开将后患无穷,恐怕会削弱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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