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春明案 南检要上诉

【新唐人2012年4月5日讯】(中央社记者杨思瑞台南5日电)作家黄春明因演讲时遭成功大学台湾文学系副教授蒋为文抗议而爆粗口,台南地方法院2日判罚黄春明新台币1万元、缓刑2年;检方认为公然侮辱罪最高只能罚9000元,将主动上诉

台南地检署襄阅主任检察官林志峰今天表示,法官援引刑法第309条“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罚金300元”,法条指的是民国24年当时的银元,后来刑法施行法修正后规定,在刑法94年1月7日修正时不及修正的部分罚金规定,就其所定数额提高30倍,因此公然侮辱最高罚金新台币9000元。判罚1万元不正确。

林志峰表示,检方将在收到判决书后,依法提出独立上诉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长吴勇辉今天表示,法官郑铭仁认为黄春明在当天的演讲会场骂了蒋为文2次,依照一罪一罚的概念,各判决6000元罚金,但郑铭仁在撰写判决主文时,未说明是两次犯罪行为,只写“黄春明犯公然侮辱罪,处罚金新台币1万元,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

对于有媒体报导指承审法官郑铭仁对黄春明案的判决认错,吴勇辉强调,法官判决的理由没有错,只是因撰写判决主文时的确有疏忽,法院会商请检方主动提上诉。

黄春明去年5月应邀到国立台湾文学馆演讲时,蒋为文到场举大字报抗议,批评黄春明不用台语文创作是“可耻”。黄春明当时两度冲下台理论,还激动到脱掉外衣作势要打蒋为文,更口出“五字经”及比中指,骂蒋为文是“会叫的野兽”,稍后被工作人员拉开。

蒋为文去年11月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自诉,指控黄春明公然侮辱,法院于4月2日判决黄春明罚金1万元、缓刑2年。由于蒋为文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未经过检方侦查程序,而黄春明又表明不上诉,全案得靠检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7条,对自诉案件采独立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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