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客:要鲜花 不要匕首!

【新唐人2012年3月17日讯】人大法工委在会议前夕, 把在2011年9月的30天内,征集到的全国各界人士对1997年版225条刑诉法修改的8万条意见,汇编成2012年版的285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交人大代表审议、表决通过,将于2013年元日生效。此次涉及刑诉法七大方面八大处(几十小处)的修正,不可不说是15年来里程碑式修正;由较简单模糊的225条增加到较细腻清晰的285条,不可不说是中国刑事立法一进步;尤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七字写入草案,是标志在中国法制建设上的一朵“鲜花”。

代表要此“鲜花”,代表他们有了人权初衷;百姓要此“鲜花”,是因为要维护他们自由尊严;国家要此“鲜花”,是为了要走和平发展之路;我要此“鲜花”,是因为她代表普世价值,是我们每个公民生命之花!

今天,在这朵鲜花里,为什么要插上草案中规定的“不通知家属条款”(下称“不通知条款”)这把“匕首”呢?!即为什么对指定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三种人因“无法通知”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两类犯罪”的,通知“可能有妨侦查”的,可以24小时内不通知家属呢?这岂不是“秘密拘捕”、“强迫失踪”的警察国家恶法?岂不是与上述“尊重和保障人权”七字相矛盾、相对抗的践踏人权恶法?

在此,强烈呼吁2800位代表暂停表决通过2012年版刑诉法修正案,慎之更慎地三审草案,再一次将人大代表审议草案交由全国各界人士征集意见30天,然后再将更成熟意见汇编成第三稿草案,再交代表表决通过。我认为,“不通知家属条款”是匕首 ,是恶法!公开我的理由如下,望代表们批评指导。

(一)、“不通知条款”违反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下称《45条公约》)三条基本原则———

由87个国家签署(中国未签),伊拉克、巴西等21个国家批准,2006年12月20日联大通过,2010年12月22日正式生效的上述联合国《45条公约》(简称《公约》)是针对世界各地区日益增多的强迫失踪现象及其证人、家属遭骚扰、虐待、和恐吓事件,为打击有罪不罚现象而定。

《公约》第二条规定“强迫失踪”的定义是:“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拿“不通知条款”对照上述“强迫失踪”定义是何等相似!它具备公安机关“拒绝承认剥夺”失踪者高智晟、艾未未、张明渝“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高、艾、张“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等“强迫失踪”的全部特征,因此,“不通知条款”本质上就是一个“强迫失踪”条款!《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界定:将“强迫失踪行为”列为“危害人类罪”,我们怎么把“危害人类罪”的“不通知条款”拿到人大来表决通过呢?岂不在现场犯罪?

《公约》第一条规定“(一)、任何人不应遭受强迫失踪。(二)、 任何情况,不论是处于战争状态或受到战争威胁、国内政治动乱,还是任何其他公共紧急状态,均不得用来作为强迫失踪的辩护理由。”

因此,该《公约》基本原则有三条:第一条是任何人不适用强迫失踪的原则——-而“不通知条款”适用在上述三种人、两类嫌疑人中,明显违反此原则;第二条是任何状态下都不适用强迫失踪的原则—–而“不通知条款”明白确定“无法通知”的和“涉嫌危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及“有妨侦查”的三种状态都可以“不通知家属”,都可以“强迫失踪”,又明显违反此原则;第三条是没有任何理由强迫失踪的原则——-而“不通知条款”以上述三种状况作为“不通知家属”理由,实施强迫失踪行为,更违反此原则!

(二)“不通知条款”违反联合国工作组《声明》四点基本精神———

2011年8月29日,联合国强迫或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在8月30日第一个“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到来之际发表《声明》,其精神:第一点是禁止“短期失踪现象”之精神————即一些国家在没有接受任何司法或民间机构审理情况下,将受害人秘密拘禁几周或几个月,将其置于法律保护之外,有时还要遭受酷刑。高智晟、刘晓波、艾未未等就是典型例子;

第二点是任何状态都视“短期失踪”为强迫失踪之精神———即一些国家进行反恐、对抗有组织犯罪或镇压民主要求民主、言论和宗教自由的抗争,都应当被视为强迫失踪,并接受调查、起诉、和惩罚。这次人大会议期间,重庆代表张民渝因掌握大量涉及薄熙来的王立军材料,竟然被重庆公安从他北京住所带走,被强迫失踪至今一周多,创造史无前例的人大会议强迫失踪第一例!正是典型的违反此精神。

第三点是所有人有权知道强迫失踪现象之精神——即使受强迫失踪影响的所有人知道真相、过程、结果及失踪者命运的权利。而近期藏胞抗议自焚,被杀被抓真相不明,就是因为禁止媒体采访,掩盖事实真相导致,致使一些藏胞被被拘捕,被强迫失踪的事实!

第四点是国家应将强迫失踪视为一项刑事犯罪立法之精神———实现根除强迫失踪犯罪为最终目标。而我们正在人大会场表决通过强迫失踪犯罪的“不通知家属条款”。是不是算在现场犯罪?!

(三)“不通知条款”违反抑恶扬善、无罪推定、法无规定皆自由等刑事立法原则———-

1、谁危害国家安全?谁是恐怖份子?对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者刑法没有严格清晰定义、具体细致限定和法律解释或两院司法解释,他们在判决生效前还是嫌疑人,还是无罪者,但公检法有任意认定决定权和扩大权利主动权,是显失司法公正。例如,把 网上发表批评当局文章的公民言论自由指控为颠覆国家罪;把抗议自焚者定为恐怖份子;

2、什么叫有妨侦查情形?刑法也没有严格清晰定义、具体细致限定和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公检法可以此保密彼保密、此须侦查彼须侦查、有妨侦查情形尚未消失等借口不通知家属,例如,艾未未被拘8个月“强迫失踪”,谁也不知他是死是活;高智晟缓刑期间,被秘密带到某秘密地点“强迫失踪”,家庭失散几年多。昔日东德秘密警察秘密绑架,强迫失踪,致使几十万“人间蒸发”的惨剧会不会重演?

3、何时有妨侦查情形发生?何时有妨情形消失?刑法也无定义,全由公安检察任意决定,并无严格清晰定义和具体细致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一切有利于警权扩大或滥用而无有效监督或限权;

4、什么叫“无法通知”?刑法更无定义,这里的“无法”无非几种情形:你公安把三种人带到秘密点秘密审讯,你为保密不能通知;为了你侦查少受干扰,你故意不通知,这样,三种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都无法见他们,其合法权益往往被侵犯;你可以无法通知为由,有充分时间获取对公安检察证明有罪材料,或为刑讯逼供,施之酷刑大开绿灯!你还可以以找不到家属为由拒绝通知,若你使出打拐猛力,会像找被拐儿童那样找到三种人家属!这一切全在你们公安检察侦查中 ,没有局外人和任何三种人或两类嫌疑人的家属来干涉你们,也没有机构真正监督你们,你们可以为所欲为,这难道是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吗?这些都与抑恶扬善、无罪推定、法务规定即自由等刑事立法原则相违反的,恰恰是与“强迫失踪”挂上钩的恶行!

(四)刑诉法修正案的程序违反中国立法法的法律规定———
中国立法法第十五条规定:“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人大法工委并未遵守法律,在人大开会当天才将刑诉法修草案递交代表,这是明显违反立法程序的错误。因为错误带出我的四个质疑:

1、原本代表有30天充分时间粗读细读各类条款,可逐条研究,如何修正心中有底。现在是200%缩水,变一个月前准备为现场“抱佛脚”,因仅有一周多时间,能像一个月那样逐条细看吗?若2800多代表大家马虎一点,修正这部国家刑诉大法能有高水准、高质量吗?我质疑一。

2、 那些人大主席团成员若与一般代表一样,会议前夕拿到草案稿,那么,他们审议时间就更少,因为,3月10日他们就已先前表决通过了,这样,显然他们要比一般代表马虎或者更草率,这样马虎或草率是对一部国家大法完善修正持认真、负责任态度吗?我质疑二。

3、人大代表中 ,专业从事法律业务可能仅占5%,若扩大至10%,仅300人不足。我们若把300人当法律专家,他们应该看过联合国《45条公约》和联合国工作 组《声明》,知晓 什么是“强迫失踪”?什么是“短期失踪”?什么是“秘密拘捕”?但面对手上285条草案,哪善哪恶不一定辩得清。为什么?因为哪条对公检法有利就通过哪条,采取排他法,反之,哪条对嫌疑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有利 的,尽量剔除或修改,因为要维护公检法国家权威,所以摆在眼前,明明是恶法的“不通知条款”却死护它,维护它,将这一恶法变善法变合法,所以,我对这300位法律专家的良心天平质疑三。

4、剩下的2500多位非法律专家,你们在一周的时间里对哪条要改哪条不改哪条保留明白不明白啊?你们细看过几遍草案?你们中间又有多少人看过《45条公约》和联合国的《声明》?又有多少人知晓2011年后的每年8月30日为联合国制定 的“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又有多少人知晓什么叫“强迫失踪”?知晓什么叫““短期失踪”?什么叫”秘密拘捕“?当你们高兴看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七字“鲜花”时 ,是否也看到了“不通知条款”那把闪亮 的匕首?所以,我对你们的从政水平和糊里糊涂表决质疑四。

用我不成熟的理由,道出一个中国人的良知。我只是局外地呼吁暂停表决通过刑诉法修正案,为了让人权之花开得更艳。当大家看到此文时,修正案已经通过了。

但我坚信,抑恶扬善,善胜恶败;顺民意昌,逆民意亡。刑诉法一定会有重见光明的一天!

要善法,不要恶法!要鲜花,不要匕首! (全文完)

伦敦客 2012年3月12日

文章来源:作者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