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敦客:要鮮花 不要匕首!

【新唐人2012年3月17日訊】人大法工委在會議前夕, 把在2011年9月的30天內,徵集到的全國各界人士對1997年版225條刑訴法修改的8萬條意見,彙編成2012年版的285條《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交人大代表審議、表決通過,將於2013年元日生效。此次涉及刑訴法七大方面八大處(幾十小處)的修正,不可不說是15年來里程碑式修正;由較簡單模糊的225條增加到較細膩清晰的285條,不可不說是中國刑事立法一進步;尤其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七字寫入草案,是標誌在中國法制建設上的一朵「鮮花」。

代表要此「鮮花」,代表他們有了人權初衷;百姓要此「鮮花」,是因為要維護他們自由尊嚴;國家要此「鮮花」,是為了要走和平發展之路;我要此「鮮花」,是因為她代表普世價值,是我們每個公民生命之花!

今天,在這朵鮮花裡,為甚麼要插上草案中規定的「不通知家屬條款」(下稱「不通知條款」)這把「匕首」呢?!即為甚麼對指定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三種人因「無法通知」的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兩類犯罪」的,通知「可能有妨偵查」的,可以24小時內不通知家屬呢?這豈不是「秘密拘捕」、「強迫失蹤」的警察國家惡法?豈不是與上述「尊重和保障人權」七字相矛盾、相對抗的踐踏人權惡法?

在此,強烈呼籲2800位代表暫停表決通過2012年版刑訴法修正案,慎之更慎地三審草案,再一次將人大代表審議草案交由全國各界人士徵集意見30天,然後再將更成熟意見彙編成第三稿草案,再交代表表決通過。我認為,「不通知家屬條款」是匕首 ,是惡法!公開我的理由如下,望代表們批評指導。

(一)、「不通知條款」違反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下稱《45條公約》)三條基本原則———

由87個國家簽署(中國未簽),伊拉克、巴西等21個國家批准,2006年12月20日聯大通過,2010年12月22日正式生效的上述聯合國《45條公約》(簡稱《公約》)是針對世界各地區日益增多的強迫失蹤現象及其證人、家屬遭騷擾、虐待、和恐嚇事件,為打擊有罪不罰現象而定。

《公約》第二條規定「強迫失蹤」的定義是:「強迫失蹤系指由國家代理人,或得到國家授權、支持或默許的個人或組織,實施逮捕、羈押、綁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剝奪自由的行為,並拒絕承認剝奪自由之實情,隱瞞失蹤者的命運或下落,致使失蹤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拿「不通知條款」對照上述「強迫失蹤」定義是何等相似!它具備公安機關「拒絕承認剝奪」失蹤者高智晟、艾未未、張明渝「自由之實情」,「隱瞞失蹤者」高、艾、張「的命運或下落,致使失蹤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等「強迫失蹤」的全部特徵,因此,「不通知條款」本質上就是一個「強迫失蹤」條款!《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界定:將「強迫失蹤行為」列為「危害人類罪」,我們怎麼把「危害人類罪」的「不通知條款」拿到人大來表決通過呢?豈不在現場犯罪?

《公約》第一條規定「(一)、任何人不應遭受強迫失蹤。(二)、 任何情況,不論是處於戰爭狀態或受到戰爭威脅、國內政治動亂,還是任何其他公共緊急狀態,均不得用來作為強迫失蹤的辯護理由。」

因此,該《公約》基本原則有三條:第一條是任何人不適用強迫失蹤的原則——-而「不通知條款」適用在上述三種人、兩類嫌疑人中,明顯違反此原則;第二條是任何狀態下都不適用強迫失蹤的原則—–而「不通知條款」明白確定「無法通知」的和「涉嫌危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的及「有妨偵查」的三種狀態都可以「不通知家屬」,都可以「強迫失蹤」,又明顯違反此原則;第三條是沒有任何理由強迫失蹤的原則——-而「不通知條款」以上述三種狀況作為「不通知家屬」理由,實施強迫失蹤行為,更違反此原則!

(二)「不通知條款」違反聯合國工作組《聲明》四點基本精神———

2011年8月29日,聯合國強迫或自願失蹤問題工作組在8月30日第一個「強迫失蹤受害者國際日」到來之際發表《聲明》,其精神:第一點是禁止「短期失蹤現象」之精神————即一些國家在沒有接受任何司法或民間機構審理情況下,將受害人秘密拘禁幾週或幾個月,將其置於法律保護之外,有時還要遭受酷刑。高智晟、劉曉波、艾未未等就是典型例子;

第二點是任何狀態都視「短期失蹤」為強迫失蹤之精神———即一些國家進行反恐、對抗有組織犯罪或鎮壓民主要求民主、言論和宗教自由的抗爭,都應當被視為強迫失蹤,並接受調查、起訴、和懲罰。這次人大會議期間,重慶代表張民渝因掌握大量涉及薄熙來的王立軍材料,竟然被重慶公安從他北京住所帶走,被強迫失蹤至今一週多,創造史無前例的人大會議強迫失蹤第一例!正是典型的違反此精神。

第三點是所有人有權知道強迫失蹤現象之精神——即使受強迫失蹤影響的所有人知道真相、過程、結果及失蹤者命運的權利。而近期藏胞抗議自焚,被殺被抓真相不明,就是因為禁止媒體採訪,掩蓋事實真相導致,致使一些藏胞被被拘捕,被強迫失蹤的事實!

第四點是國家應將強迫失蹤視為一項刑事犯罪立法之精神———實現根除強迫失蹤犯罪為最終目標。而我們正在人大會場表決通過強迫失蹤犯罪的「不通知家屬條款」。是不是算在現場犯罪?!

(三)「不通知條款」違反抑惡揚善、無罪推定、法無規定皆自由等刑事立法原則———-

1、誰危害國家安全?誰是恐怖份子?對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者刑法沒有嚴格清晰定義、具體細緻限定和法律解釋或兩院司法解釋,他們在判決生效前還是嫌疑人,還是無罪者,但公檢法有任意認定決定權和擴大權利主動權,是顯失司法公正。例如,把 網上發表批評當局文章的公民言論自由指控為顛覆國家罪;把抗議自焚者定為恐怖份子;

2、甚麼叫有妨偵查情形?刑法也沒有嚴格清晰定義、具體細緻限定和法律解釋或司法解釋。公檢法可以此保密彼保密、此須偵查彼須偵查、有妨偵查情形尚未消失等藉口不通知家屬,例如,艾未未被拘8個月「強迫失蹤」,誰也不知他是死是活;高智晟緩刑期間,被秘密帶到某秘密地點「強迫失蹤」,家庭失散幾年多。昔日東德秘密警察秘密綁架,強迫失蹤,致使幾十萬「人間蒸發」的慘劇會不會重演?

3、何時有妨偵查情形發生?何時有妨情形消失?刑法也無定義,全由公安檢察任意決定,並無嚴格清晰定義和具體細緻法律解釋或司法解釋。一切有利於警權擴大或濫用而無有效監督或限權;

4、甚麼叫「無法通知」?刑法更無定義,這裡的「無法」無非幾種情形:你公安把三種人帶到秘密點秘密審訊,你為保密不能通知;為了你偵查少受干擾,你故意不通知,這樣,三種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都無法見他們,其合法權益往往被侵犯;你可以無法通知為由,有充分時間獲取對公安檢察證明有罪材料,或為刑訊逼供,施之酷刑大開綠燈!你還可以以找不到家屬為由拒絕通知,若你使出打拐猛力,會像找被拐兒童那樣找到三種人家屬!這一切全在你們公安檢察偵查中 ,沒有局外人和任何三種人或兩類嫌疑人的家屬來干涉你們,也沒有機構真正監督你們,你們可以為所欲為,這難道是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嗎?這些都與抑惡揚善、無罪推定、法務規定即自由等刑事立法原則相違反的,恰恰是與「強迫失蹤」掛上鉤的惡行!

(四)刑訴法修正案的程序違反中國立法法的法律規定———
中國立法法第十五條規定:「 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人大法工委並未遵守法律,在人大開會當天才將刑訴法修草案遞交代表,這是明顯違反立法程序的錯誤。因為錯誤帶出我的四個質疑:

1、原本代表有30天充分時間粗讀細讀各類條款,可逐條研究,如何修正心中有底。現在是200%縮水,變一個月前準備為現場「抱佛腳」,因僅有一週多時間,能像一個月那樣逐條細看嗎?若2800多代表大家馬虎一點,修正這部國家刑訴大法能有高水準、高質量嗎?我質疑一。

2、 那些人大主席團成員若與一般代表一樣,會議前夕拿到草案稿,那麼,他們審議時間就更少,因為,3月10日他們就已先前表決通過了,這樣,顯然他們要比一般代表馬虎或者更草率,這樣馬虎或草率是對一部國家大法完善修正持認真、負責任態度嗎?我質疑二。

3、人大代表中 ,專業從事法律業務可能僅佔5%,若擴大至10%,僅300人不足。我們若把300人當法律專家,他們應該看過聯合國《45條公約》和聯合國工作 組《聲明》,知曉 甚麼是「強迫失蹤」?甚麼是「短期失蹤」?甚麼是「秘密拘捕」?但面對手上285條草案,哪善哪惡不一定辯得清。為甚麼?因為哪條對公檢法有利就通過哪條,採取排他法,反之,哪條對嫌疑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有利 的,儘量剔除或修改,因為要維護公檢法國家權威,所以擺在眼前,明明是惡法的「不通知條款」卻死護它,維護它,將這一惡法變善法變合法,所以,我對這300位法律專家的良心天平質疑三。

4、剩下的2500多位非法律專家,你們在一週的時間裏對哪條要改哪條不改哪條保留明白不明白啊?你們細看過幾遍草案?你們中間又有多少人看過《45條公約》和聯合國的《聲明》?又有多少人知曉2011年後的每年8月30日為聯合國制定 的「強迫失蹤受害者國際日」?又有多少人知曉甚麼叫「強迫失蹤」?知曉甚麼叫「「短期失蹤」?甚麼叫」秘密拘捕「?當你們高興看到「尊重和保障人權」七字「鮮花」時 ,是否也看到了「不通知條款」那把閃亮 的匕首?所以,我對你們的從政水平和糊里糊塗表決質疑四。

用我不成熟的理由,道出一個中國人的良知。我只是局外地呼籲暫停表決通過刑訴法修正案,為了讓人權之花開得更艷。當大家看到此文時,修正案已經通過了。

但我堅信,抑惡揚善,善勝惡敗;順民意昌,逆民意亡。刑訴法一定會有重見光明的一天!

要善法,不要惡法!要鮮花,不要匕首! (全文完)

倫敦客 2012年3月12日

文章來源:作者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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