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资法施行规划 陈(冲)促评估

【新唐人2012年2月16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6日电)行政院长陈(冲)今天在行政院会听取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规划报告后,指示法务部参酌包含金融界等各界意见,就相关问题、因应对策及后续处理建议,于2个月内完成评估报告。

法务部原预计2月底前将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修正草案报行政院审查,但陈(冲)指示法务部参酌各界意见,在2个月内完成评估报告,并请行政院政务委员罗莹雪会同政务委员张善政协助。

陈(冲)说,个人资料保护法是由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而来,扩大个人资料的保护范围,与国际趋势相符,但电脑自动化处理具有大量处理的特性,对民众带来的威胁可能更大,请法务部针对大量处理研议设置专章或专条特别规范。

他指出,个资法的修正考虑“搜集”、“处理”、“利用”等3个行为,但是现在网路发达,这3个行为都可能在境外发生,请法务部研议个资法就境外行为是否有着力点、国际上如何规范及是否需要跨国合作等,都要加以考量。

法务部在报告中举出外界对个资法关切的议题,包括个资法第6条所定“特种个人资料”的适用要件过严,致实务运作发生困难,且无法经当事人同意而搜集、处理或利用其特种个人资料。

法务部对此拟提出修正草案,增列“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经搜集者依第7条规定所取得之当事人书面同意”要件;修正通过前,暂缓这个条文的施行。

有关个资法第54条规定间接搜集的个人资料,应在1年内告知才能处理或利用,外界认为实际执行上有困难。法务部对此拟提出修正草案,删除1年内完成告知的规定;修正通过前,暂缓这个条文的施行。

法务部指出,由于个资法修正后规范主体扩及所有产业、团体及个人,影响范围大,但部分条文尚具争议性,为避免施行冲击,拟建议行政院未具争议的条文先行施行,具争议性的条文如第6条、第54条、第41条第1项,建议部分暂缓施行并同步提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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