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警A千元 判3年

【新唐人2011年12月14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4日电)前员警杨姓男子去年保管人犯财物时,涉嫌利用办公桌掩护,摸走新台币1000元。台湾高等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判他3年徒刑,褫夺公权2年,并将1000元追缴发还,全案可上诉。

根据高院今天公布的判决,原本任职新北市警察局新庄分局警备队的杨姓男子,去年4月间担任内房勤务时,涉嫌利用办公桌掩护,将1名叶姓男子的财物保管袋放在桌下,避开监视器,趁隙拿走1000元。

叶男清点时发现财物短少,警方调阅监视器画面,发现杨男的异常举动,将全案移交检察官侦办起诉。

法院审理,杨男辩称他把钱交还给叶男时,叶男自己未当场清点,就签名盖章确认,若金额有误,也不可归责于他。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男身为执法人员,竟贪图一时小利,侵占犯人财物,损害警察机关清廉形象,事后还试图掩盖真相,显然无悔悟之意,依贪污治罪条例判他3年徒刑,褫夺公权2年,并将1000元追缴发还叶男,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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