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强案更七审 改判无期徒刑

【新唐人2011年11月25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5日电)人权团体关注的徐自强被控掳人勒赎撕票案,台湾高等法院更七审合议庭认定,徐有参与掳人勒赎,但未有证据显示他有杀人犯意,今天依掳人勒赎罪判徐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徐自强与黄春棋、陈忆隆、黄铭泉等人,被控民国84年9月间,共同绑架杀害房屋中介业者黄春树;黄铭泉潜逃泰国遇害死亡,黄春棋、陈忆隆及徐自强3人于89年间被最高法院判决死刑定谳;但监察院人权保障委员会于90年间完成调查报告,认定判决确有违误。

最高法院检察署也以原判决违背法令等为由,4度提起非常上诉,都遭最高法院驳回;但最高法院在94年5月间认同当时的检察总长吴英昭的第5次非常上诉,将案件发回更审;高院今天更七审宣判,改判徐自强无期徒刑。

根据高院判决理由,检察官起诉事实及所提的证据,仅足以证明徐自强有参与窃车及掳人勒赎等部分犯行;故意杀害被害人及毁尸部分,则缺乏积极证据证明。

合议庭认为,案发当时年仅25岁徐自强,原有大好人生待追求,却在经营赌场遭查获后,不以正当途径赚取金钱,仅因一时利益熏心,竟于表兄黄铭泉提议后,决定掳人勒赎;此外,事前还积极勘查地点、准备工具、跟踪了解被害人作息,3次下手掳人失败后,仍不放弃。

合议庭指出,徐自强等人掳获被害人后,徐虽在黄铭泉要求下,返回被害人车上擦拭指纹,而未一同将被害人带至山上囚禁;但徐在知道黄铭泉将被害人杀害后,仍未及时回头,还帮忙处理其他共犯做案后的衣物,并置被害人家属哀求于不顾,执意勒索钜额钱财,恶性重大。

合议庭审酌徐自强参与程度非轻,又在共犯黄春棋首先落网后开始逃亡,案发后迄今逾16年,仍否认犯罪,犯后也未赔偿被害人家属分毫,依掳人勒赎罪,判他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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