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型认购权证 税调降

【新唐人2011年11月16日讯】(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16日电)财政部今天发布解释令,以现金方式结算的证券型认购(售)权证,证券交易税计算方式从原本按履约价格千分之3,调降为差价的千分之1,即日起生效。

财政部赋税署官员表示,这是配合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更见解,而作的新解释令。

官员表示,由于券商都是直接以差价认赔给权证客户,没有实际买进股票,金管会新发布的见解是,券商若以现金结算为履约给付方式,就属于认购(售)权证持有人将权证以差价“卖回”给券商,应归类为“其他有价证券”交易,不属于一般证券交易。

官员表示,财政部除了配合改以差价为税基,税率并改适用其他有价证券标准,降为千分之1。

官员举例,券商发行A公司认购(售)权证,客户与券商以现金方式达成履约,如果客户认购(售)权证价格为每股新台币100元,但股票行情为130元,券商必须赔客户30元差价。

官员表示,过去卖方要缴的证交税是以每股130元为税基,税率千分之3;新解释令是缴差价的千分之1。

认购权证是一种衍生性权利契约,买方以支付一定权利金方式,拥有在指定期限内能以约定的价格(履约价格),购买某一特定公司股票的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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