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玉喜:“奸一杀二”不杀 还有谁该杀?

【新唐人2011年7月8日讯】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案李昌奎将19岁少女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随后将王家飞及其年仅三岁弟弟王家红残忍杀害。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终审判处李昌奎死缓(2011年7月3日中国网)。

云南省高院认定李昌奎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这一判决明显违背客观 事实,是在为罪犯开脱罪责,有损法律尊严,也损害被害人权益。李昌奎在犯下血案畏罪潜逃4天后,因公安机关严密布控追击,在穷途末路实无逃生可能情况下被 迫投案自首,何来认罪、悔罪态度好一说?在王家飞、王家红被害后,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李昌奎家属始终以各种借口不拿钱安葬受害人,最终由茂租乡及鹦 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责令其公开变卖相关物品赔偿21838元安葬费。这怎么 能称得上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呢?那么,云南省高院何以做出与客观事实完全相悖的认定呢?李昌奎对王家飞先奸后杀,使用锄头将王敲打致死,残忍地将 3岁儿童王家红摔死在铁门旁,随后用绳子将姐弟二人脖子勒紧。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自首悔罪不是一切罪行“免死”理由!

这样恶劣行为,自首、悔罪均不足以减轻其罪行,也不能成为减轻处罚理由,也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谅解,这“免死”理由非常荒唐,于法无据。让公众感疑惑的是云南省高院法官何以对罪恶累累案犯如此充满柔情呢?当今社会,司法腐败已成为阻碍中国法治进步巨大障碍,在自由裁量权名义下,徇私枉法者处处拓展权力寻租空间。有多少案件由人民币裁决。昭通奸一杀二罪犯不杀,还有天理、法理可言吗?如果说此案没有法官徇私枉法,谁都不会相信?不过是这一回的司法腐败玩大了!不该让李昌奎先强奸杀害少女又强奸法律?法律如此纵容犯罪就决不是王家飞、王家红两个无辜生命的悲剧了?究竟是何原 因产生如此判决不能不让公众猜测?中国现在毕竟没有废除死刑,奸一杀二不杀,谁还该杀?当今社会犯罪率居高不下,不能不说与枉法裁判,执法太宽,宽大无边 有一定关系!而这“宽大无边”背后必有隐情?

在此,我们不妨参考几个判例:2010年10月7日晚,浙江苍南县叶长锋、吴正查、施正赞3歹徒劫走苍南女民警汪某某及宝马轿车,劫取银行卡现金4570元将其奸杀。此3犯还曾3次抢劫妇女并强奸2人、杀害1人,今年5月5日,3罪无一例外均被执行死刑(2011年5月5日 人民网)。2007年5月14日晚,河南省永城市单书全、张长征,兰考县王保玉、淅川县史计耀4犯窜至安徽萧县青龙集交警中队执勤地,将交警董某、协警刘 某两人劫杀,抢走人民币7800元,4嫌犯均被判处死刑(2008年2月4日中安线上)。以上罪犯都参与杀人夺命,最终都被处以极刑!显然,对以残暴手段 严重危害生命穷凶恶极之徒,是不该也绝不能心慈手软的,不然何以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我国司法制度应当把法律效果作基本标准,把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作为重要标准,最大限度地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统一。杀李昌奎是法律适用的必然,也是社会民意的期待。否则天理难容、国法难容,民怨难平!李昌奎判例无疑为“杀人犯”打开放生通道,此种恶例一开,对社会、对法制危害无穷!目前,受害人家属已向相关部门提出不服判决,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式。需要查出该案背后隐形黑手;看一看究竟是人情左右法律还是金钱左右法律?更该查查幕后交易了?或许可牵扯出多少腐败司法官员?

文章来源:《博客中国》

(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文章
评论